施工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及发包人责任。施工人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应赔偿并修理;承包人过错导致人身财产损失,应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包人责任:修理或返工,赔偿逾期违约金。发包人责任:逾期验收赔偿、逾期付款处理、质量问题责任、未履行责任赔偿、停建返工赔偿。
法律分析
一、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承包人过错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施工合同承包人及发包人的责任是什么
第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发包人的责任:
第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结语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逾期交付,承包人应赔偿;如果由于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和第八百零二条,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修理或返工后若造成逾期交付,则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偿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的责任包括偿付逾期违约金、按规定验收时间超期偿付违约金、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承担工程未验收而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的责任、赔偿承包人实际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