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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钮旅网

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血液采供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如存在未按规定检测或违反操作规定的情况,涉及感染病原微生物、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等后果,将被立案追诉。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

法律分析

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拓展延伸

探讨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程度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是指违法行为人非法提供血液或血液制品,导致他人发生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属于严重刑事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一般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程度,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同时,根据立案标准,机关会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决定是否立案追诉。对于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我国法律严惩不贷,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结语

合法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和操作,以确保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机构,如造成感染病毒或身体严重危害等后果,将被依法立案追诉。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刑罚程度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法律对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采取严厉措施,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5条第五十五条[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一)血站未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清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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