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供应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特殊主体(经国家批准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2.过失主观;3.侵害客体为国家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4.客观上不依规定检测或违反规定操作,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损。
法律分析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需要以下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反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Copyright © 2019- niushuan.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