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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原则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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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1、第三方对保险标造成的损失要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2、第三方需要负全责,也就是说保险出险是由第三方造成的;3、保险人需要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获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时,超过部分应该退还给被保险人;5、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法律客观: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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