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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动产可以登记吗?

来源:钮旅网

法律分析:

汽车作为特殊的动产,是需要登记才具有公示公信力。而用汽车为债务作质押担保,没有进行登记,就无法产生公信力,进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不应支持债权人对未登记的质押权有优先受偿权。退一步讲,即使判决支持债权人享受优先受偿权,亦无法对抗可能存在的已经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及法院的查封、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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