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方式有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物权的变动又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物权变动的原因分为两大类:
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
1.基于事实行为
2.基于法律规定
3.基于公法行为
一、遗赠财产变更登记什么时候
物权变动,按照法律事实的形态是否是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因受遗赠获得的物权,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即因受遗赠获得的财产,应当经过交付或登记这一物权变动公示行为而获得物权。但是,因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什么是物权的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并没有破坏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灵活变通。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在简易交付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受让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先让占有该动产,但受让人基于何种原因占用该动产,审判实践中无需考虑;二是当事人之间不仅要有物权让与的合意,而且该合意生效之时,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还要注意按照法律有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质权设立或动产所有权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并据此判断物权变动是否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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