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动产物权变动是什么
动产物权变动指的是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对于普通动产而言,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的要件是:存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完成交付。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
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消灭等。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两种。
(一)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动产物权依其准据法,则该权利的变动原因一一物权的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也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解决。但关于行为能力,则不单独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解决。
第一,原因行为如依其准据法为无效时,依动产物权的准据法(此处常是动产所在地法)能否足以发生物权的效果,即常说的物树于为的有因性与无因性问题,由物权的准据法决定。
第二,依原因行为的准据法有物权的效果,但依动产准据法无该物的效果时,其物权效果的有无由物权准据法决定。
(二)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变动
一定期间的占有、遗失物的拾得、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等,均属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这些事实能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应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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