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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的规定

来源:钮旅网

第一: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假设您应纳税额为70000元,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灾区捐赠10000元,那么个税可扣除10000元,最高可扣除21000元。
第二:直接捐赠受赠方
若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税收政策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享受条件
公益性捐赠须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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