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认可的事实可以是因妥协而作出的,从而不能作为证据。法律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在调解中认可的事实,不能作为不利证据使用,双方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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