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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存在矛盾,怎么办?

来源:钮旅网

劳动合同优于员工手册,但规章制度辅助合同。根据最高法院解释,若规章制度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劳动者有权要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遵守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不能变更或替代合同约定。企业规章制度地位低于劳动合同,但若规章制度更合理,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并协商变更合同。遵循法律原则签订合法有效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的《员工手册》等一些规章制度经常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条款。但是劳动合同的效力往往大于员工手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只要不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就负有遵章守纪的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就存在一定意义上的附属关系,即劳动者需要服从企业的指挥、安排与监督。企业制定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就是对劳动者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法律法规也赋予企业这种自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权利。

然而,企业合法的规章制度虽然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是它并不能变更或者代替合同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的内容。《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只是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不明确的内容起到一个补充作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签订才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只是企业单方面行使管理权的表现。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规章制度的地位应该比劳动合同低一些。

实践中,有些规章制度的内容经过几次修订后比劳动合同的约定更具合理性,遵照规章制度执行显使企业管理更加顺畅。此时,当《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遵照规章制度内容执行,应当先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如果劳动者同意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也应当不要忘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以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而规章制度只是企业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尽管规章制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它不能变更或代替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的内容。当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冲突或不一致时,用人单位应先征得劳动者同意,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以避免未来的争议。劳动者也有遵章守纪的义务,但只要不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在实践中,合理的规章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效果,但其地位应低于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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