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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资损失赔偿是否需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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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因工作造成的伤害或疾病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和工伤定期生活补助金等。另外,如果工伤导致职工的工资收入减少,雇主也应当提供相应的工资补偿。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工资损失赔偿需要公证。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如果工伤导致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减少,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停工留薪期间,按照其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六给予补助;

(二)伤残补助期间,按照其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六给予补助;

(三)停工后就业的,按照其实际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给予补助;

(四)就业前丧失劳动能力,丧失就业能力的,按照平均工资再乘以丧失的劳动能力部分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五不等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须在停工转就业后一次性发放,不得分期发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雇主应当依据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将工伤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涉及职工工资变动的,应当以月工资为基础,雇主应当提供相关的工资证明。”

因此,工资损失赔偿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和支付,不需要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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