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体,属于或撤销、或提前解散、或破产,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五)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六)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因为用人单位解体劳动合同终止,无需劳动者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用人单位直接出具终止合同证明书即可。现签订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如果协议书标明了用人单位提出,享有经济补偿金,中断就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经劳动争议仲裁撤销协议,否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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