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允许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调整工作岗位和变更相关内容,同时禁止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竞争性工作或经营同类业务,并提供经济补偿。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脱密期的约定。
法律分析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涉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所以,企业可以视同实际经营情况,提前终止脱密期的约定
拓展延伸
涉密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与注意事项
涉密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与注意事项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首先,涉密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理由。单位应及时召开相关会议,对申请进行审议,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涉密人员需要注意保守机密,不得泄露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同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后,涉密人员还需办理相应的手续,如交接工作、归还工作证件等。总之,涉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机密信息的安全。
结语
涉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守程序和注意事项,包括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审议决定、保守机密、支付经济补偿等。解除后需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合法权益和机密安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脱密期的约定,以适应经营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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