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钮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

来源:钮旅网

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

一、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哪些东西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2)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

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30日内。

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社保登记的规定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Copyright © 2019- niushuan.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