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软件登记人具有申请撤销软件登记的权利。申请人可以填写撤销或放弃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经过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和审批后,登记机构可以发出撤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书,并向申请人公告。申请人应当提交撤销或放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撤销或放弃登记的理由、原软件登记证书和查询结果等文件。办理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前需先做软件登记概
法律分析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软件登记人具有申请撤销软件登记的权利。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则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软件登记进行撤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予以撤销登记,向申请人发放撤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1、撤销软件登记的范围是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合同登记。
2、撤销软件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登记人、合同登记人。
二、撤销或放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办理流程。
1.填写撤销或放弃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提交申请文件
3.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4.审查、审批申请
5.撤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书
注:办理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前需先做软件登记概况查询
三、撤销或放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撤销或放弃软件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撤销或放弃登记的理由、原软件登记证书和查询结果等文件。如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否则将不予办理。
1、撤销或放弃软件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提交在线填写并打印的申请表,申请表中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签章应当是原件,并且应当与申请人名称一致,有共同登记人的,需要有共同登记人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及签章。
2、身份证明文件
3、撤销或放弃登记的理由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陈述撤销或放弃登记的详细理由。
4、原软件登记证书
交回软件登记证书,如有多个证书的需一并交回。
5、查询结果
办理此类登记需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此类登记的申请文件之一。
6、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软件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软件登记是指软件开发者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其软件产品或者软件服务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这些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开发者需要提交软件著作权证书,证明其软件已经完成并合法拥有版权。
2. 软件开发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软件开发者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以证明软件开发者的合法身份。
3. 软件样品:软件开发者需要提交软件的样品,以便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软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4. 软件测试报告:软件开发者需要提交软件测试报告,证明软件已经完成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5. 软件说明书:软件开发者需要提交软件说明书,详细描述软件的功能、用途、技术特点等,以便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
6.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软件伦理审查意见等。
如果软件开发者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可能会导致软件登记申请被驳回。因此,软件开发者在申请软件登记时,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软件登记人具有申请撤销软件登记的权利。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则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软件登记进行撤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予以撤销登记,向申请人发放撤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撤销软件登记的范围是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合同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登记人、合同登记人。办理撤销或放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需填写撤销或放弃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提交撤销或放弃登记的理由,交回原软件登记证书,如有多个证书的需一并交回,查询结果等文件。如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否则将不予办理。
办理此类登记需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此类登记的申请文件之一。如果委托代理,则需提交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Copyright © 2019- niushuan.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