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可适用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无期徒刑罪犯也可适用保外就医。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需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并获批准。
法律分析
一、因患有重大疾病可否监外执行
可以的。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有: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1、严重传染病。
2、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3、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4、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5、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6、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
7、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其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无法自理但不会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此外,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情况,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对于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则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确实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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