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卖房者代签合同的有效性条件。只要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并且合同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卖房者代签合同,如果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并且合同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则合同是有效的。
拓展延伸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卖房者本人到场签署?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合同书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卖房者本人应当到场签署。因此,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卖房者本人到场签署。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卖房者代签合同的有效性条件。只要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并且合同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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