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费用6万元,以及依法确定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扣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报酬所得、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笔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和意外收入以每笔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去20%后的余额为收入。报酬收入减少按70%计算。个人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济困等慈善事业。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公益慈善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特殊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特殊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重疾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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