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故减薪复算辞退吗
1、用人单位无故减薪是属于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并不是直接辞退劳动者,而劳动者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
2、关于无故减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欠薪多少钱算恶意欠薪
1、目前欠薪数额法律并无规定,关键是在欠薪是否是“恶意”。
2、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限期内不支付的,由劳动监察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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