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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医疗事故鉴定流程

来源:钮旅网

东莞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如下:1、当事人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起医疗事故鉴定。2、当事人死亡的,家属可在当事人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3、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不服的,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若还不服的,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法院起诉。4、对鉴定结果没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一、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期限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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