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吴某1与吴某2系父子关系,陈某某、揭某2系揭某1的父母.2019年4月,吴某2、揭某1经揭某某介绍认识。2019年10月29日,吴某1、陈某某、揭某2为吴某2、揭某1谈婚论嫁,并在其他亲友见证下订立婚书约定:男方吴某1给付女方陈某某聘礼22.669万元、银元66枚、年节折礼3980元,2019年11月2日,
吴某2、揭某1订婚.2020年1月13日、1月14日,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并各自置办了酒席。揭某1收取吴某1、吴某2衣服款4万元。陈某某、揭某2为揭某1陪嫁洗衣机、空调等物品,给付吴某2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2020年2月28日,吴某2、揭某1一同前往徐州,4月29日,揭某1与吴某2因琐事发生矛盾,揭某1只身离开徐州外出至今。揭某1与吴某2共同生活一个多月。
后吴某1与吴某2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某、揭某2、揭某1返还彩礼聘金30.267元、银元60枚。
★律师分析:陈某某、揭某2、揭某1找到我,委托我代理这个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所作的事先约定。吴某2与揭某1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的,但鉴于是男方主动提出退婚,而且双方也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女方只需要返还部分彩礼钱,男方主张的衣服钱4万、红包、年节折礼由于双方办理了结婚酒席,也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不需要返还。法院有可能按照聘金22.669万元的50%左右判决。
★法院判决: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所作的事先约定。欲缔结吴某2与揭某1的婚烟关系,吴某1、吴某2支付彩礼款22.669万元、银元44枚、衣服款4万元,却终因吴某2与揭某1双方性格不合而无法如愿,吴某2与揭某1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依照上述规定吴某1、吴某2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于法有据。鉴于双方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酌情考虑按照50%的比例返还彩礼,同时,因揭某1已为婚礼购买衣物及陪嫁支出,故衣服款4万元可先予扣除,即返还彩礼款11.3345万元、银元22枚。双方各置办了酒席,按照当地习俗双方亲属均有包见面礼的情况,故此相关费用各自处理。综上所述,吴某1、吴某2的请求部分成立。判决如下:一、揭某1、陈某某、揭某2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吴某2、吴某1彩礼款113355万元、银元22枚;
二、驳回吴某2、吴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