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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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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附条件合同是指第三人特别约定的一定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影响。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合法的且不与主要内容相矛盾。附条件合同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前者在条件成就前不生效,后者在条件成就后失去效力。条件的成就与否应依靠事实的自然发展,当事人不得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成就。

法律分析

附条件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即当事人不能肯定条件在将来是否会成就。如果将将来肯定要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视该条件为期限;如果将将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3)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将法定条件约定在合同中,应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在将不法事实作为条件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则表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民法典》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此,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又被称为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解除条件又被称为消灭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

条件的成就与否应依靠事实的自然发展,当事人不应以自己的行为阻止或者促成条件的成就。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事实,并由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条件必须合法且不与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不发生效力,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后失去效力。条件的成就与否应依靠事实的自然发展,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阻止或促成条件的成就。因此,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条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额。

保险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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