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一般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和当事人意愿确定必备条款。除必备条款外,合同还包括一般条款。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条款。格式条款是事先拟定的,未经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况下无效: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不合理地免责或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分析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和必备条款
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普通条款,又称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合同即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
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有3种:
1.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明文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
2.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3.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除法律规定和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必要条款以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必要条款。
合同条款除必要条款之外,还有其他条款,即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一般有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是合同当事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在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且没有与相对人协商的条款。
结语
合同的一般条款和必备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必备条款是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关键条款,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和当事人意愿确定。而一般条款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同时还应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然而,格式条款在以下情况下是无效的: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不合理地免除责任或对方权利。格式条款是事先拟定且未经协商的条款,用于重复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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