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是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紧密挂钩的证据,用人单位扣留员工档案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退还档案。用人单位应负责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将档案转交给员工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司不能以扣留档案来追究员工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追究责任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法律分析
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员工辞职跳槽,用人单位扣留档案怎么办?用人单位有权扣留员工的人事档案吗?
一、员工辞职跳槽,用人单位扣留档案怎么办
1、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合同法》84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2、为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1也指出:“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同样表示,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即公司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目的扣留你的档案,尤其是在你一再要求之下仍然我行我素,明显是错误的。
二、公司就你的违约行为追究赔偿责任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要损失便能够随心所欲,甚至可以采取以扣压劳动者档案的方式“以毒攻毒”,而是应当区别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义务主体,照样只能通过协商一致、仲裁、诉讼的等正当方式来维权。
结语
合理维护员工权益,确保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对于用人单位扣留员工的人事档案,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一方面,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限期退还档案。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确保员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此外,用人单位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员工的违约行为追究赔偿责任,而不应以扣留档案的方式对待员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法律的要求,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九章监督与惩戒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劳动管理第二十条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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