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的主要思想是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这些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的行为。该罪属于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根据司法解释,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
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情况下,故意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这些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根据司法解释,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主体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客体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疑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而,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销售的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却对此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并非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对其结果作为犯罪目的积极追求,则构成其他性质的罪。因此,在认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如在云南会泽特大销售有毒假酒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刘某、李某分别批量购进甲醇兑制的散装白酒,在得到村镇干部此酒有毒,已毒死了人,要封存。不准再卖的通知,无视禁令,继续出售,均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人均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必要条件。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构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用石灰掺进牛奶中,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确定。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认定这种行为,要注意查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
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 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 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其中,第一种情况指的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第二种情况指的是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一个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这些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销售,就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不知道这些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不知道这些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销售,就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结语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种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一律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根据司法解释,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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