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小区物业公司只能获得服务权,并将利用小区设施所得的公共收益用于小区公共设备的维修和业主的日常文体活动。然而,业主要求公布或查阅收入、使用情况时,常常被拒。这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哪些情况可以公布或查阅。但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业主可以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物业公司只能获得服务权,并且必须将利用小区设施所得的公共收益全部用于小区公共设备的维修和业主的日常文体活动。但业主要求公布或查阅收入、使用情况,往往被拒,诉至法院后判决结果也不一,主要原因是法律没有明确哪些情况可以公布或查阅。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除了上述规定的权利以外,业主作为消费者理所应当的享有消费者的知情权。业主的知情权主要包括:
(1)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了解;
(2)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主公约进行了解;
(3)业主有权/对每个月的经费收入与支出情况进行了解;
(4)业主有权对住宅小区(大厦)内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进行了解;
(5)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内容的重大调整、修改进行了解;
(6)业主有权对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解;
(7)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投诉情况进行了解。
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帐目有疑问,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帐目,但是不能随便一个人就去查询,需要有相当人数的代表,一般在10人以上。
拓展延伸
业主查阅权是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权查阅、复制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业主查阅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业主查阅权旨在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知情权,促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通过查阅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资料,业主可以了解物业管理企业是否符合资质要求,管理服务是否符合标准,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信息。
然而,行使业主查阅权也存在一定风险。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业主可能会受到诉讼。
因此,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履行业主查阅权,并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业主也应当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不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