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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居间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钮旅网

本文介绍了融资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居间合同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只要融资居间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表达真实意愿明确,它将具有法律效力。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具有中介合同的特征。与房屋买卖合同相比,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而房屋买卖合同仅表示买方与买方达成一致协议。

法律分析

一、关于融资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表达的真实意愿明确,那么它将具有法律效力。融资居间合同本质上是居间行为,但涉及到民间借贷融资服务,国家对此规定较多,容易出现问题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居间合同有什么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有区别吗

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有区别,具体如下:

1.买卖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拓展延伸

居间合同是指由中介人(居间人)作为第三者,促使买方和卖方达成合同,并收取一定佣金的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则是指买方和卖方之间直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这两种合同在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

首先,居间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而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所有权。这意味着居间合同的焦点在于房屋中介服务,而房屋买卖合同的焦点在于房屋的所有权转移。

其次,居间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中介人、买方和卖方,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买方和卖方。这意味着居间合同的参与方更多,而房屋买卖合同的参与方较少。

再次,居间合同的合同内容通常包括房屋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费用、服务期限等,而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内容则更多地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具体细节,如房屋交付时间、房屋过户手续等。

最后,居间合同的佣金通常由中介人收取,而房屋买卖合同的佣金则由买方和卖方自行协商。这表明居间合同的佣金标准通常高于房屋买卖合同。

总之,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虽然都属于房屋交易合同,但在标的物、当事人、合同内容和佣金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何种合同。

结语

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双方需表达真实意愿。居间合同具有融资居间服务、有偿、诺成等特征。与房屋买卖合同相比,居间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而房屋买卖合同仅涉及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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