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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劳动合同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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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单位性质:外商独资 乙方: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 期限合同。

  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双方需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做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意思表示

  第二条 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 部门担

  任 工作,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被指派的工作。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因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可以变更或调动乙方的岗位或工作。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的权利。

  (2)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和辞退。

  (3)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

  (4)依法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及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缴纳及代缴失业、养老、医疗保险金。

  (5)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和关心职工生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劳动、工作、学习的义务及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3)获得荣誉和物质奖励。

  (4)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5)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第四条 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工作,乙方应予配合,甲方按有关规定给予加班费,或给予相应时间的补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保护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依劳动保护需求提供乙方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指示,并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条 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应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教育及工作的分配和调动,并做好本职工作。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直至解聘。

  第七条 劳动报酬

  1、乙方工资依照甲方工资分配制度和标准执行。

  2、试用期间工资:

  基本薪 元 、全勤奖 元、其它各类补贴 元(劳保、消暑、取暖等)

  日薪 元 ;□ 计件 元 (□ 加班费另计 ; □ 加班费内含)

  试用期满后工资:

  基本薪 元 、全勤奖 元、其它各类补贴 元(劳保、消暑、取暖等)

  日薪 元 ;□ 计件 元(□ 加班费另计 ; □ 加班费内含)

  3、 薪资核算日及发放日期:从每月26日开始核算至下月25日止,次月5日为发薪日期, 发薪日适逢法定节假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 保守商业机密

  1、 乙方掌握或了解下列各项甲方的资讯或文书属于甲方的商业机密,乙方不得私自保留、影印或提供给他人,否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赔偿甲方损失费用,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机密:甲方行销、策略、计划、财务报表、人事档案、薪资及聘雇记录、会计资料、库存管理、客户名单、电脑程序及资料库、生产程序及工序流程图、产品规格、员工训练及公司规章、手册与其他列为密级以上的文件等,以上商业机密不论以书面、图表或电脑磁盘等形式均属之。

  2、如乙方掌握甲方商业机密,在合同终止前6个月或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时,甲方可调整其工作岗位,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服从调配。

  3、乙方掌握甲方商业机密,在与甲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三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

  第九条 职务著作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利用甲方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甲方享有。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暴力、恐吓、胁迫公司领导及其家属的;

  (5)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如利用职权便利向来往厂商借款或接受贿赂、宴请等不当获利行为)

  (6) 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

  (7) 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8)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9)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上述(1)-(3)项情形发生时,甲方不必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4)-(7)项情形发生时,甲方不必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按照法律规定向乙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甲方依照(8)-(10)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被证明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结的;

  (2)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完结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未履行完毕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1)乙方因公患职业病或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职工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内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按法律规定。

  2、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双方可另签培训合同。如乙方要求离职,须按培训合同规定赔偿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

  本合同一经签定并经劳动部门鉴证,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部门书面提出调解,调解不成后,再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它规定

  1、甲、乙双方由于情况变化,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合同未涉及到的问题及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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