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钮旅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有关公司离职证明(4篇)

有关公司离职证明(4篇)

来源:钮旅网

有关公司离职证明

  兹有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在我公司担任职务,在职期间,工作努力,无不良工作表现。现因原因申请离职,并已正式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以后其一切相关事宜均与我司无关。

  特此证明!

  x公司单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有关公司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的一些写法介绍:

  同志于20xx年12月xx日至20xx年12月xx日任职于X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X公司(或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盖章

  20xx年12月xx日

  特别注明:

  1、上述的离职证明有时候为了更加严谨,也可以在同志后加上“身份证()”的身份标示,一般是不需要的。

  2、一般来讲,如果你已离职超过6个月,是不需要提交离职证明的,或者你直接说丢失了就可以了,大公司一样如此,没有问题。

  3、离职证明的目的是新公司用来划清你与原公司之间界限的法律依据,主要用来保护新公司权益的'。

  【离职证明参考写法】

  1、证明格式。

  2、必有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全称),离职者姓名,离职者曾任职务,在职时间,证明开具日期,开具日期处加盖公章(“骑年压月”)。另外,一般写明身份证号,因为那才是唯一的。

  3、有竞业协议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补偿金的,建议在离职证明里加以说明竞业约定。

  4、页眉打印有公司LOGO——宣传公司形象。可以选择是否添加公司联系方式。

  5.一般用A4纸打印(档案管理标准),现实中也有些公司采取一式两份中间分割处盖骑缝章的方式。

  6.无错别字,不允许篡改,若填写证明时出错建议重新开具。

  7.现在的证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础上添加变动信息后打印,看上去整洁,美观,便于存档。不建议使用便笺手写。

  8.一些用人单位由于前期管理不完善或不愿意构成用人单位对工龄“自认”,在没有明确要求情况下,采用了模糊描述,直接写在公司任何职务,于某年某月某日离职,避开入职时间说明。

有关公司离职证明

  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担任(部门)的职务,由于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以资证明!

  X公司(或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盖章

  X年X月X日

有关公司离职证明

  员工离职证明公司开了会有风险吗?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帮到您!

  员工离职证明公司开了会有风险吗?

  原则上以开具一份离职证明为主,否则每个员工都要求多份或是多次开具的话,将会大大增加HR的工作量。

  企业不开具离职证明给离职员工,是否有风险?

  案例——20xx年5月31,小王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当日,公司没有出具离职证明给小王,因为公司认为小王删掉了电脑里面的部分资料,属于交接不完整,按内部规定公司有权不开具离职证明。20xx年11月初,公司接到小王申请劳动仲裁的应诉资料。小王主张,由于公司没有依法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本人无法再就业,无法获取新的劳动报酬,故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以原工资标准赔偿其从离职之日起至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之日止的损失。20xx年3月初,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败诉。

  分析——现实中,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的原因大致有:1、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2、劳动者无故旷工、不辞而别,企业难以送达离职证明;3、企业不知道开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基于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交接不完整或者不辞而别,企业不应该或无法开具离职证明,看起来似乎非常符合常理!然而,法律文件却规定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没有任何附带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从法律层面分析,原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必然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无法获取劳动报酬,故原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的相关损失。

  司法实践中,建议——企业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策略如下:

  1、正常情况下,主动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

  2、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注意,操作时还是无条件开具离职证明;此条款仅对劳动者产生心理上的约束作用)。

  3、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他,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了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单位,因为新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4、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业也可规定或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niushuan.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80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