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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认定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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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认定提供资料:

(1) 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的资料

a)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b)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c)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d)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 (一般纳税人提供);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f) 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g) 《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参加佛山市电子退税业务的纳税人提供)。

(2) 按规定不需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商投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a)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c)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 (一般纳税人提供);

f) 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g) 《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参加佛山市电子退税业务的纳税人提供)。

(3) 委托出口的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a)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b)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c) 代理出口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d)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 (一般纳税人提供);

e) 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f) 《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参加佛山市电子退税业务的纳税人提供)。

(4) 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和消费税的纳税人按不同情况应分别提供的资料

a)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b)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c)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一般纳税人提供);

d) 《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

e) 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提供);

f) 其他特准退税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特准退税企业提供);

g) 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h) 《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参加佛山市电子退税业务的纳税人提供)。

注意:以上的企业均需填写《出口退税专用帐户核查表》一式四份,交银行盖章,后交回国税办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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