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申請書 年 月 日 駐 外 館 處 審 查 欄 文併 請於虛線內粘貼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合計中文姓名 (請用正體字) 出生 日期 省 縣 (市) (市) 年 (西元) 居民身 月 日 學 歷 份證號 性 別 □男 □女 人 出生地 □有固定正當職業(1) □赴國外留學生(4) □在大陸地區學生(2) □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5) □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3) □旅居國外一年以上有工作證明(6) 申 申請資格 □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8) □(4)(5)(6)(9)之隨行配偶或二親等內血 請 □旅居國外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有財力證明(9) 親(7) 人 職 資 現料 經歷(含曾任職務、具有何種專業造詣等) 大陸 、港澳 或海外地 址 是否為本團領隊 □是 ■否 隨行親友姓名 □ 是 ■否 是 否 為 臺 灣 人 民 之 配 偶 電話 (申請人電話) 在臺緊急連 絡親友地址 申報事項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 二、申請人現任或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單位專職人員,另具有代表、政協委員或台辦身分者,請於本欄據實詳述。如未據實填寫,經查獲或遭人檢舉者,視為隱匿身分或虛偽申報,應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曾任職於 无 。 □申請人曾任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統戰機構職務,曾任職於 无 。 一、以上所填內容,俱屬事實,如有捏造或虛假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二、代申請人擔任申請人之保證人,申請人經許可入境後,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代申請人同意協助有關機關辦理強制出境,並負擔收容、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申請人: 簽章 代申請人: 簽章 旅行社: 戳記(含註冊編號) 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查欄 申請來臺觀光類別 領 隊 姓 名 多 次 入 出 境 證 號 1.■第一類人士 2.□第二類人士 3.□第三類人士 4.□搭乘郵輪 5.□獎勵配額 2010.09.20更新 條碼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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