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大团结历史笔记
第12课 民族大团结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的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性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确立过程: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定下来。
(2)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载入。
(3)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
4、实施
(1)划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内蒙古自治区
①时间:1947年
②地位: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
③作用:为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3)现状:五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
5、意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制度和层面保障了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平等自由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对维护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和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共同繁荣发展
1、背景
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我国各民族发展很不平衡,很多少数民族的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
2、举措及意义
(1)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进行一系列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
(2)采取许多优惠,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
(3)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4)20世纪末,决定进行西部大开发
①适用范围: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和83个自治县。还有3个自治州参照享受相关。
②重点工程及作用:2006年,青藏铁路全线通车,大大加强了祖国内地与边疆地区的联系,促进了青海、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③作用:西部大开发为民族地区的加快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历史机遇。西部大开发极大地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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