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平等与自由
1、平等原则
p39
自由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否认平等,而是经常强调经济或结果平等的负面作用,他们所重视的是政治权利的平等和程序正义方面的起点平等。……关于平等原则的争议自近代以来即围绕着结果平等还是起点平等展开。
p40
平等对待既可以是基本权利和起点的平等对待,也可以是经济收入的结果的拉平。前者一般用平等主义或平等论表示,后者则指平均主义。(p40-42,论述两者的具体区别)
p43
自由主义者和平等主义者的理论或是基于自然法,或是基于知觉,或是基于契约论。……因此,平等的要求基本上是规范性的。
自由主义者一般坚守程序正义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和起点平等的底线。而这种立场一般建立在人与人在人格尊严和自尊的平等前提之上,尽管这种前提同样是规范性的,而不是经验描述性的。
2、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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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5
消除平等与效率之间的紧张关系,使之实现某种方式的动态平衡,成了自由主义者经常关注的一个基本问题。
“帕累托最佳”所表示的效率原则:一个社会的资源分配如果是高效率的,那么,若以某种方式进行再分配时,其中一人的状况如果变得更好,则另一人的状况必然变坏。否则,若两人的状况可以通过一种分配同时改善,则说明该社会的资源分配还不是最高效率的。
自由主义者并不一般地排斥效率原则,有些人(尤其是古典自由主义者)甚至把效率原则当作衡量社会的主要标准(不是惟一标准)。但当涉及基本的政治价值和道德判断时,效率原则就不够了,需要某种形式的平等原则加以补充。罗尔斯指出,帕累托效率原则及其在政治领域的推广未能提出平等和其他政治价值与道德问题,因而需要政治哲学家对其补充和修正。与放任自由主义理论家的立场有所不同,罗尔斯认为光靠效率原则还不能构成正义的观念。
p46
效率原则随时面对着它的对立面——平等原则,不同的自由主义者在这两个原则之间所处的位置是不同的,有的侧重平等,有的侧重效率,但无人只承认一种而彻底否认另一种。……大致来说,偏向放任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在效率问题上持有一种功利主义观点,即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立论的根据。
3、机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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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7
自由主义者从不放弃对机会平等的要求,只是理论上的难点在于理解机会平等与总体上的平等之间的实质关系。
如一些理论上的争论指出的,如果严格地遵循机会平等的原则,那就可能导致社会经济分层上的更大程度的差距。尽管如此,机会平等的基本要求仍是自由主义的平等理论中最具有自身特色和最吸引人的部分。
p48
机会平等的原则与能人主导论(meritarian doctrine)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柏拉图的理想状态)。……能人主导论的现代版也许可称为平等主义信条的一个方面,因为它的结论是消除人为的优势因素,普遍地均衡社会和经济。按此观点,机会平等的要求即是消除个人实现其潜力的所有障碍,机会的增长即是自由的增长。
现代机会均等理论最早由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提出,但卢梭对人类不平等所提供的解决方案是空想的或陈旧的,因为他要求回到工业社会前的小国寡民式的社会,即由抽象的总意志所支配的平等人组成的田园诗式的社会。而现代自由主义者的平等主义主张则是向前看的,因为他们希望社会能够理性地构划自身,以消除人为的优势,只保留无法改变的自然的不平等。……卢梭强调“社会”或所有制造成了人间的不平等,这种议论带有浪漫主义色彩,其依据并不十分坚实。
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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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现代自由主义要求的机会平等的原则性的,而不是完全按字面来理解,要求一切可能的偶然因素均被消除。……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要求只是强调,决定一个人机会和前程的惟一因素是其才能,而不是其他。因此,机会平等主要是原则性的,即克服明显的人为的歧视和区别对待,不是、也不可能要求任何人的各种情况均相同。
(p50-51考察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的一个典型例子——教育)
p51
一个完全的能人主导的社会是相当可怕的,它将导致社会分层上的僵化和恶化,这是任何一个民主社会不能完全容忍的。因此,有些自由主义者在理论探讨和争论的过程中也注意到彻底的能人主导社会的潜在危险,因而认为有必要对彻底的机会平等作出某些调整。所以对结果平等的追求并不是自由主义者绝对禁止的东西,晚近的自由主义者的思想中也出现了某些妥协,即在首先满足起点平等的前提下调整社会结果上的过大差距。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即差别原则所针对的就是这一方面。
4、收入与财富
p52
理论家们也设计了避免因财富过度悬殊造成的社会紧张。在经济收入上的措施主要有两条:一是累进所得税的再分配(一种名义上的“劫富济贫”,即认为富人应该比穷人承担更多的公共福利负担);二是集体提供“产品和服务”(这实际上是把政治领域的平等权利移植到经济领域的“平等福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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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平等原则永远与效率原则纠缠在一起,人们希望鱼与熊掌兼得,但经常做不到。
p53
不同的自由主义者在收入和财富差异上的态度存在差别,不同时期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下文具体论述)
美国的自由主义者一般更倾向较少干预,因而能容忍较大的财富差异。但英国具有长期的社会主义思想传统,托尼(Tawney)等思想家便担心金钱和市场机制侵入教育、卫生等领域的可怕后果。认为如果这些领域也市场化了,即使收入均等化了,那也会伤害一种利他主义和平等主义的社会所要求的社会取向的情感和态度。然而,这种观点同样带有浪漫主义和未经理性论证的特点。因为他们几乎忽视了过多地介入教育和卫生等公共领域所产生的副作用,即同样缺乏竞争的活力和效率。当然,这些领域的确是狭义的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或集体主义者辩论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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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等与效率的侧重及关系问题的处理,自由主义者内部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别。罗尔斯:平等优先;弗里德曼:效率优先;奥肯:折中的态度,试图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中间位置。
5、自由的含义
(内容提要:作者在这部分主要论述了:政治自由与一般自由的区别;“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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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性;自由应允许犯错;“自愿行动”与“欲望满足”的区别;“感觉自由”与“处于自由状态”的区别;自由与法律的关系;现代自由主义者普遍立场的具体内涵。)
p55
政治和社会理论家感兴趣的不是对偶然的行动的,而是政治和其他权威个人行动自由的理由和限度,也就是制度层面上哪些个人自由的才是合法的、正当的。……自由需要清晰阐明,才会有感召力。另一方面,由于任何社会都存在行动,便一概抹杀政治自由与的界限,也是不可取的。因为除了一般的合法的外,政治自由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大致可衡量的标准。许多自由主义者即致力于论述他们心目中合法的行动的范围究竟是什么,它与的区别究竟在何处。
一些人不了解这种基本含义和界限上的区别,总是把政治和社会自由与人的行动的各种自然混为一谈。……个人自由所讨论的是那些社会性的、可消除的,它与政治自由有着质的区别。
p56
一般来说,自由主义者所阐述的自由行动是指自愿的不受强制的行动,也就是个人不受威胁或其他形式的强制、出于自愿选择而作出的行动。这里的不应当完全按字面上理解。(任何研究如果脱离具体的语境而孤立地理解一个论断,都可能导致非常肤浅甚至荒唐的结果。如孟德斯鸠“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这一论断,其法律指的是符合人愿的良法,脱离了这种语境,孟德斯鸠就会被理解成要求人们服从法国国王暴虐的法律从而获得自由的主义的御用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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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57
对自由的这种理解的要素正是个人自愿而无强制的行动,这里自然涉及自由与责任的内在联系。亚里士多德已经指出了这种联系。……行动者具有理性和责任能力,有了选择的权利,人才能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道德的责任。尽管负责任的理性行动者的概念本身很难界定,但没有这样的概念,就无法理解自由社会的概念。
基于类似的假设,罗尔斯认为,自由总是可以参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解释: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摆脱的各种和束缚,自由行动者自由决定去做或不去做的事情。对自由的完整解释提供了这三个方面的有关知识。因此对自由的一般描述可以具有以下形式: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或一组)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各种社团和自然人可能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的范围包括由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禁令以及来自和社会压力的强制性影响。
没有选择权,就谈不上自由,即使这种选择权不是很大,但有选择比毫无选择有明显的区别。人们在批评自由主义时往往忽略了这个问题。……今天在政治社会的上,还没有完美选择权的记录,我们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与彻底的祸害相比,选择必要的祸害。……自由主义者把某些不具有理性选择能力的人(如儿童和精神障碍者)排除在外,但把这类人的数目尽量控制在小范围内。
p59-60
关于自由是不受的行动的定义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这里的行动不是指正确的或美德的行动,而是一般的中性的行动。……一些传统的自由主义者恰恰强调自由必然包括自由地做错事或犯错误的权利。……这种广义的行动自由的意义在于人是可以从错误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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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的,而社会进步也取决于此。
p60
自由是不受的自愿行动,但这不应当同欲望的满足相等同。……一个自由的社会不一定让人们的所有欲望都得到满足,但它把强制的法律降低到最低限度,提供不断扩大的选择余地。
p61
自由不只是一种主观感觉,“感到自由”与“处于自由状态”有很大的区别。……有的理论家还提出了“可自由地做某事”与“有能力做某事”的区别。……自由主义者坚持这两者的区别,是要澄清不受的自由与实现自由价值的条件之间的重要区分。混淆这种区别的最大理论问题在于:有些行动是社会制度性的,通过政治和社会变革可以排除此类,因而它们是普遍性的;而有些则与个人的具体条件和能力有关,是因人而异的、特殊的(如:一国公民有无出国和迁居的自由是制度性的,这与他们有无财力不是同一层次的自由问题)。一些理论家有意无意地混淆这两者的区别,经常用于规避制度性的责任。……当然,这两者的区别是重要的,但不是绝对的。……一些福利主义者强调通过社会立法等积极措施以增加个人的选择自由,而中产阶级占多数的社会在经济社会上的选择余地无疑要比两极分化的社会大得多。一个穷人虽多但获得了法律上的众多选择自由的社会有可能较快地壮大中产阶级,最终导致经济繁荣和政治民主化。
p62
一般自由与政治自由同样是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下文具体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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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2-63
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一方面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另一方面又设置各种。这里似乎存在一种悖论,但仔细辨别其内容,悖论并不存在。……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人们的普遍自由,而不是牺牲多数人的自由以排除对少数人的行动。……“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法治原则就是一种保障自由的原则。……现代法治国的法律尽量消除不合理的法律,以使人们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同时,还为公民以非暴力方式反抗他们认为不公正的法律留下了余地,为本身纠正不义之法开辟了道路。……如前所述,不应该一般地说遵守法律就是自由,而必须看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和规定。但总的来说,排斥一切法律和权威的无主义式的自由也是自由主义者不能接受的。
自由主义者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也不持有统一的定论。如边沁认为自由与法律是对立的,而洛克不认为自由与法律相互排斥(洛克:“法律的目的不是否弃或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和哈耶克都倾向于认为,并不能说每项法律都是祸害,法律体系对于自由是必然的逻辑结果,因为自由的行动只有在已知规则的框架内才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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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自由主义者大部分采取的立场:个人可以在良法的范围内取得行动的自由。这里有几层意思:(1)不带歧视、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本身即可从制度上保障公民自由,而保护特殊人群特权的、不公正的法律则会损害公民自由;(2)在良法的范围内,即使法律带有公民某些行动的形式,但由于这种是为了保障普遍的公民自由,因而是对公民的小、大自由;(3)良法本身还为广泛的选择自由留有充分的余地。
6、两种自由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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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7
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大师伯林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论述。
p68
洛克、亚当·斯密和密尔相信社会的和谐进步,因而主张国家或其他权威不应干涉广大的私人生活范围。而霍布斯等保守的思想家则主张,为了避免人类的互相残杀,必须建立一个更高一等的安全防卫,加强的控制,减少个人自由的范围。但这两派都一致认为,人类生活的某些部分必须,不受社会控制。若侵犯到了那个保留区,即使这个保留区十分狭隘,都将构成。贡斯当强调,至少宗教、意见、表达、财产的自由必须受到保障。……这几派都承认消极自由的重要性,认为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才不致于“贬抑或否定我们的本性”。
p68-72
与消极自由略有不同,积极自由的主旨是“自主”。……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与以不让别人妨碍我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表面看似乎没有什么重大的逻辑差距,但在历史上,“积极”与“消极”的自由观却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甚至演变为直接的冲突,代表了不同的政治理念和作风。但这仍是自由主义内部的分歧。问题即出在对“自主”的理解上。(下文具体论述了两重“自我”,指出人们对集合的自我——部落、种族、教会、国家、“伟大社会”等——的推崇和对小我贬抑的原因)
p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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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这一重要论文的本意即是对诉诸积极自由的理论提出警告,告诉人们所有此类诉求所可能导致的滥用。……积极自由之误用也许比这一概念本身逻辑上的误导更值得注意。宣称精神疾患、精力衰竭甚至知识的缺乏都会束缚个人的决策能力并妨碍自主审慎的决定,这一点并没有错。但危险在于由此进而强调,为了让主体获得自由就必须对其实行强制,即前面所说的以真我的名义强迫其按照他人的意志(并且出于自由的名义)来行事。
p73
完全于对方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都是不存在的。……这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伯林警惕人们以积极自由的名义强迫他人自由,其本意仍然是回到消极自由最基本的前提。
p73-81
伯林对自由的经典论述的意义还在于他梳理了从康德到功利主义再到当代自由思想的发展脉络。
康德等人并不完全把“自由”当作欲望之灭绝,而视自由为对欲望的抵抗与控制。在他们看来,人是自由的,因为人能够自律,而且只要维持自律,他就是自由的。自由就是服从,但却是服从一种“我们为自己而制定的法律”,于是,谁也不能奴役自己。他律是对外界的依赖,在这一意义下,外在世界也就控制了人,奴役了人。
早期的功利主义正与康德的思想相对立。边沁等人不是主张去抵抗人类那种成为自己感情奴隶的倾向,而是利用这种倾向;他们想把“赏”“罚”悬垂在人类面前摇晃,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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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极端的“他律”形式,如果这么做能使“奴隶”们更快乐的话,他们就认为应该如此去做。
康德的自由本体本是超乎自然的因果领域之上的, 但在经验层面,却也成了18世纪西方道德与政治自由的自由人文主义的核心。在这种以新教伦理为表现形式的个人主义中,理性生活的概念取代了上帝的位置……个人人体具有批判力和理性的自我。这一学说的政治含义之融入自由的个人主义传统的程度,至少和“消极的”自由概念融入此传统一样深刻。因此,伯林坚持认为,以为所欲为的能力作为消极自由的定义是行不通的。
自我实现也是理论家们表述自由的一项内容。从斯宾诺莎到黑格尔,开明的理性主义相信只要了解了世界的理性的必然性,便可以得到自由。他们认为,只要认识了自然、社会制度和人的行动的理性法则,便可以改造之,用新的方式取代之,从而获得自由。……因此,理解也就是恰当的行动。如果我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计划我的生活,我就是自由的,而且也才是自由的。这就是积极的“理性”学说。这种学说的社会化形式,虽然种类纷繁,彼此也相互冲突,却是当今许多民族主义、权威主义和极权主义信条的中心概念。
这种积极的理性学说中包含着一个重要的疑问:理性的生活是否不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社会?如果是,那人们应怎样做才能造就这样一个理性的社会。问题恰恰在这里。原则上,所有真理都会被任何具有理性的思想家发现,同时也能由他们清楚地证明,并且清楚到所有其他具有理性的人不得不接受它们。基于这一假定,我们只要建立起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一个理性的人都得到他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就可以一举解决政治自由的问题。原则上说,一个公正的秩序必然是可以发现的,在这一秩序里,理性的规则使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多得到正确的解决。因此,从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到卢梭、康德、柏克乃至行动着的雅各宾党人,他们的理论差异虽然较大,但都肯定了服从理性与自由的这种关系。他们共同的假定是:不论我们那可怜、无知、充满欲望与激情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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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如何反对,我们每个人“真正”本性中的理性目标,都必定互相吻合,或必须使之互相吻合。自由并不是去做不理性、愚蠢、错误之事的自由。强迫我们的“经验自我”去合乎正确的模式,并非,而是。
如果这一基本假设正确,假如理性真是如理性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无所不能,则上述关于社会自由的推论都是顺理成章的。在理想的情况下,自由即等同于法律,而“自律”即等于“权威”。在理想社会中,在由完全负责的人物或规则所构成的社会中,统治者会渐渐消逝,因为我根本不会意识到他们存在。按照集体的理性去行动在本质上也就是按照我的理性去行动,两者理想主义地完善统一了。这是无主义公开的说教,也是建立在理性主义的形而上学基础上的一些自由主义者所曾经推论过的一个结果。
p77
然而理想毕竟是理想,问题在于,谁来以及如何将人类统一在这样一种无所不能的广包的理性之下?显然必须教育众人。于是无论如何辩解,教育者都成了在精神或理性上高居与非理性人之上的一群特殊的人。……于是,社会中比较优秀的分子,即受过良好教育、比较有理性、“具有他们的时代与人群之最高智慧”的人,就可以使用强迫手段,去使社会中无理性的人变成有理性的人,这种从“个人”到“社会概念”之间的重大改变几乎是无法察觉的。这种论辩方式易被者、异端审讯者和暴徒利用。拿破仑、卡莱尔和浪漫的权威主义者或许崇拜其他的价值,但无论如何他们都认为,他们凭强制力所建立的秩序,正是惟一通往“真正”自由的道路。这一番说教正是斯多葛学派和康德学派根据“自由的个人,有权依其内心的理智行事”为理由而在道德上强烈反对的立场。
康德的本意是说:人民的自由的要旨在于惟有人民自己才能为自己下必须服从的命令。然而这只是完美的说法。如果你没有办法训练你自己,我就必须代替你来训练,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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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抱怨说如此你就缺乏自由,因为康德的“理性裁判”已使你成为囚徒。
所有这些带有欧洲思想家特点的论述存在的一个共同弱点正是其先验主义逻辑,是一种类似于哲学心理学的先验假定。……这种先验的原则与经验主义不能相容,也正是伯林等经验主义者不能理解的。所以他强调说,他从来就不了解这种“理性”的意义何在。
p78
伯林还指出,人们往往把追求地位和认可的愿望看作是追求消极的或积极的自由,但这是不恰当的。这些愿望虽是人类向往的,与自由类似,但不是自由本身。它们虽然隐含了整个群体消极自由的含义,却与团结、博爱、互谅、以平等方式结合的需求更为接近。人们把这些都当作是社会自由,但同样会把问题混淆了。……自由概念本质都是对某些东西或某些外人的拒斥。问题必须回到自由的本意。
经过详细的分析论述之后,伯林强调,“对‘自由’这个词的任何诠释,不论多么特殊,都必定包含最低限度的、我所谓的‘消极’自由”。(与密尔的自由观有相似之处。密尔:只在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时,自由才要受到。)然而,很多人忘了这一点,只鼓吹所谓的积极自由(如:进行的人往往只意味着由特定主义的信仰者、特定阶级或其他一些或新或旧的社会群体来取得权力和权威,但却以自由斗士或“真正”自由的代表者的面目出现)。
关于积极自由的极端说法可举出类似法国大的例子。它造成了个人自由的严重,却是大部分法国人对集体“自我导向”的“积极”自由的欲望的突然爆发的结果。在此语境下卢梭所指的自由不是个人在某一定范围内不受别人干涉的“消极”自由,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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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绝对有资格成为社会一分子的人,都有资格享有公共权力,而不只是某些人才有资格享有这种权力;而所谓公共权力则是一种有权力去干涉每一个公民全部生活之权力。
卢梭这种意义下的“积极”自由很容易摧毁许多19世纪上半叶的自由主义者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消极”自由。他们指出:全民的主权可以很轻易地摧毁个人的主权。密尔曾耐心地解释说:所谓“民治”并不一定就能构成“自由”。……所有这些正是伯林反复强调消极自由远比欧洲人所推崇的积极自由更为重要的理由。
贡斯当也透彻地看清了两种自由之间的冲突,他指出:一种“无的权威”,即通常所称的“主权”已经成功地崛起,因而使这个主权从某一些人手上换到另一些人手上,并不能使自由增加,只不过是将奴隶的担子换由另外一些人来承担而已。……人类往往这些或那些统治者是压迫者,但造成压迫的真正原因却是“权力之累积”这一事实。不论权力存在于何处,这种绝对权威的存在本身就足以威胁到自由。
p81
整个19世纪,所有自由主义思想家都认为:如果自由牵涉到要“任何人强迫我去做我不愿意做或可能不愿意做的事”的权力,则不论假借什么理想的名义对我强施压力,我都是不自由的;他们认为“绝对统治权”的理论本身就是一种暴虐的理论。的胜利在于迫使被奴役的人宣称他们自己是自由的。
对于贡斯当、密尔、托克维尔以及他们所属的那个自由主义传统而言,一个社会除非遵循以下两个互相关联的原则,否则便绝对无法获得自由:第一,惟有权利(rights)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以外,任何权力(power)都不能被视为绝对;惟有如此,所有的人才能具有绝对的权利,去拒绝从事非人的行为,而不论他们是被什么权力所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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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这些界限不是认为划定的,其形成是因为它们所包含的规则长久以来就广为众人所接受,而人们也认为:要做一个“正常人”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同时,人们认为违反这些规则就是不人道或不正常的行为;对于这些规则而言,如果我们认为它们可以由某个法庭或统治团体以某种正式的形式予以废止,那是荒谬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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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两种自由观看起来相辅相成,但在人类多年实践的大背景下,其实包含着对立的目的,几乎背道而驰。相信消极自由的人想要约束权威本身,相信积极自由的人则想要把权威握在自己的手上。
伯林认为,自由包含着一种深刻的内在紧张。……有些理论家相信人类在最终意义上会趋同,即从多元归于一元,最终归于理性、合理和善的方向。但这仍然是先验的假定而表示经验的总结。如果承认人的某些理想得到实现在原则上可能会使其他的理想无法获得实现,也就等于承认:人类理想全部实现的观念本是一种形而上的矛盾,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妄想。其实,人类之所以要重视选择的自由的价值,恰正因为人类是处在这样的状况中:人类如果能够确知他们这个世界上必能找到一个使他们所追求的一切目标都得以和谐相处的完美状态,那么,人类也就没有必要去苦思焦虑作出选择,而选择的自由之重要性,也就随之消失。因此,在绝对的要求之间作选择的必要,仍是人类境遇中无可避免的一项特征。
因此伯林认为,多元主义和它所蕴涵的“消极”自由,是比较真确、比较合乎人性的主张;要比那些在大规模的、受控制的权威结构中寻求阶级、民族或全人类“积极”自我作主之理想的人士所持有的目标更为真确,也更合乎人性。因为多元主义至少承认: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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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标不止一个,而这些目标也未必都能用同一的标准加以比较,其中有许多还不断互相对立抗争。……多元主义为个人的自由选择提供了广阔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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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林关于两种自由的论述可以澄清不少关于自由的基本含义及其解释的混乱,特别是欧洲与英美在自由问题上的思想差别。这种差别不是微不足道的,尤其是只重浪漫主义地鼓吹积极自由而忽视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所划定的不受干涉的界限——即在制度层面上的消极自由,曾与法国大的雅各宾专政和德国纳粹的暴行之间存在着某些联系。长期以来围绕自由的各种分歧、争论和论述常常脱离其本义而言他,伯林对此的论述虽非完美无缺,但也可谓入木三分,拨开迷雾。
7、自由的范围与界限
p84
麦克卡伦(MacCallum)把自由解释成一种三者间的统一关系:要说明究竟是谁的自由,是针对什么障碍的自由,为了何种目的的自由。用公式表示:X对于Y而言去做或成为(或拒绝去做或成为)Z时是(或应当是)自由的。
p85
一些理论家急于将自由的范围扩大……自由的范围过于宽泛便会使得社会取向的作用反而降低。另一些理论家则反对这种做法,认为应当这样来澄清自由的问题,以使得自由的条件成为重要的、有价值的。……如果把一切都当作是自由的必要条件,那么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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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就要充当全能的监护人,而不是秩序的维护者。反对福利国家的一些自由主义者就认为,这些实际上是通过过度的管制而了个人的自由,而不是扩大了自由。
一些理论家在涉及基本自由与不自由的区别时常常采取这种扩大自由基本范围的做法,以致混淆了根本的界限。……(下文举了封建国家和现代自由民主国家为例)……制度性的根本差别恰恰说明对自由的基本含义的诠释的重要性。
不分析自由的基本含义,就很难讨论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无法理解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些基本结论:(1)自由的口号经常省略了其具体所指,需要理论家指出其关键的内容;(2)不应把自由与其他价值观(如需求的满足)相混淆,否则会降低自由的基本意义;(3)对自由的不一定是有意地施加的,有时候无意的行为也会设置自由的障碍;(4)贫穷和无知有可能自由,但这取决于对自由的解释,通常是指它会降低自由的价值和意义,但过于宽泛地解释自由便可能使得社会和的调整变得没有多大意义。
p87
在自由的范围与界限问题上,密尔的经典论述尽管受到批评,但仍可作为自由主义的基本信条。(下文是密尔《论自由》中的一段引文)它强调的是赋予每个人以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行动的不可侵犯的领域,这一领域的界限只能是他人类似的领域。那种为当事人的好处而进行家长式的强制是无法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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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标准的困难几乎都是界限问题。……现代自由主义者要求界限的设定必须出于自由本身的价值。罗尔斯《正义论》中反复强调对某些局部自由的只能以保障更大的自由为理由才是正当的,而不能以利益的权衡和总体功利的计算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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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出于保护他人利益的理由而主张干涉行动的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论据作解释,以使对个人自由的达到最小限度。
(下文具体论述了“道德强制”和“家长式保护”的问题)
自由主义者从来不是无条件地支持家长式保护,而是必须看具体的情境下自由的与所阻止的伤害之间的权衡。
8、自由与平等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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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期的自由主义者对这两者的侧重点有所区别。密尔等古典自由主义者主张以个人自由为第一要义,必要时可以牺牲平等。但总的来看,当代自由主义者比较强调两者的兼顾,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才是真正的平等捍卫者。
新左派基本上通过强调平等来否定自由。代表人物:马尔库塞。他认为,真正的自由不在于作出选择,而在于“合理的”目的的追求。
左派激进主义反对人类文明主流的非理性色彩非常浓厚。马尔库塞没有看到现代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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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制度和科技的进步在主流上和本质上更多地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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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理想层面来看,马克思曾把个人的全面发展看作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这一点被许多人忽视和篡改,以致以一种抽象的群体或国家的发展代替个人的全面发展。如果一种社会能更好地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在马克思看来,恰恰是应当追求和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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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库塞的最大问题在于:这个可取的合理目标的标准由谁来定?由柏拉图式的上层精英来决定一切,其结局能摆脱极权主义吗?
现代民主自由理念的基本信条就是:无论所谓的合理目标多么崇高和美好,只要把对其的判定标准交给少数人,多数人毫无选择余地,那就存在着很大的危险;另一方面,无论多数人在少数精英看来多么平庸,但只要敞开了选择的余地,包括批评的自由,那其选择的结局所包含的危险一定比柏拉图式的精英主导要少得多。这种多数选择不是完美无缺的,但它是必要的祸害。
马尔库塞关于“压迫的宽容”的论述同样有点似是而非。……(下文具体展开论述。马尔库塞批判民主自由制度下的批评自由是表面的。但其所谴责的“压迫的宽容”至少保留了宽容的一面,这与极权有着本质的区别。)许多左派激进主义所共有的看问题和论证的方式是,以设置的理想乌托邦来衡量现存的制度,以至把它们之间的区别都抹平了。一个概念,无论自由还是平等,要么完美无缺,要么一无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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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库塞其实是以所谓的可取的合理性来否定自由的本义,这种合理性中也包含了平等。另有一些激进的理论家专门以平等来否定自由。……他们要求不断地扩大干预的程度,以缩小人们之间财富、收入、教育等的差距。……围绕此的辩论涉及和市场在社会的资源配置中的相对价值或优点。这一争论是长期的和深远的。但在自由主义这方面,一般总是警惕在这当中所起的作用,因而最终倾向于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
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涉及基本的公民权利。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维持公民选择自由尽管在经济结果上难以实现平均化,却是权利平等和人格平等的重要表现,因此是维护而非破坏了平等。……罗尔斯这样的理论家也提出了防止社会收入差异过大的正义原则,但仍认为公民的平等权利有更大的优先性。这样来理解平等,则自由与平等不是必然冲突或构成悖论,可能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市场机制下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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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等与自由关系的考察源远流长。托克维尔对此做过独特的论述。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强调:在民主时代占主导地位的是对身份平等的追求,因而平等的社会价值高于自由。民主国家的人民天生爱好自由,但希望在自由中享受平等。但他同时也表示了对不受旧的贵族阶级势力制约的集权化的权力的滥用的担忧。……他羡慕美国的代议机构,并透彻地分析了报刊等公共媒体所产生的新的权力。他认识到美俄将成为世界大国,并将两者的自由与作了对比,这在当时难能可贵。
托克维尔还预见到,在民主制度下,教育在被更多当作一种通向成功的阶梯而不在于其自身的内容,因此教育有可能变得平庸。他对普遍平庸的危险表示警觉,但也像密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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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相信民主可以充满创造性的理念,即,教育的平庸化尽管是一种可能的危险,但政治上坚持平等权利的民主制度却可以保持公民的创造性,因而也许可以抵消这种平庸化的消极面。
总的来看, 托克维尔在平等和自由关系上的认识比较平衡。他看到片面强调平等的危险,重视自由对人的创造性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但他没有因此否定公民的平等权利,也看到了民主对发展公民的自由创造性非常有利,但坚持平等,需要防止广泛平庸,需要通过自由来促进和发展平等。
p95
对平等与自由关系的认识在自由主义者内部也不统一。……关于平等与自由紧张关系的传统忧虑不仅在西方福利主义和准平均主义的实践之后再度复活,而且还增加了对自由、平等和繁荣关系的权衡考量。
p95-96
一些人对自由主义有相当歪曲的误解,如对经济权利的绝对追求、以效率为唯一目标、可以不考虑任何形式的平等问题、“有理论”等。其实,即使是最狭义的自由主义也从来没有全然不顾社会道德、正义和公平。20世纪的自由主义更多地注重人们的权利平等和公正问题。哈耶克、诺齐克的自由主义强调程序正义,反对为特权者设立程序的特殊优待,其前提仍是人们的权利平等。一些批评自由主义把自由与平等对立起来的批评者的思路与马尔库塞类似,属于非此即彼的简化思维。
要真正理解自由主义者所理解的自由与平等问题,要重视以下几点:自由与平等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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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含义及相互关系;自由选择所维护的公民权利平等;片面强调经济结果平等所赋予的权力膨胀的可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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