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苏州市
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
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8〕72号
各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的转变,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的基本方针,根据商务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建立经贸、建设、工商、、交通、环保、质检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发挥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使各成员单位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协调解决预拌砂浆生产、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等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落实;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规范企业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发展,造成资源浪费;
(三)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立项及投产前的备案材料,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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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五)组织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学习培训,预拌砂浆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支持和培育当地相关物流配送企业的建设;
(六)为发展预拌砂浆做好宣传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以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二)负责对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要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招投标范围;
(三)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把好市场应用质量关;
(四)负责并会同散装水泥办公室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对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第七条 门对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按有关规定核发通行标识,允许其在城市相关区域内通行。交通部门会同门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第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监管;环保部门要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期环保评估和投产后的环保监控工作;工商部门应及时沟通信息,在企业预核名称、核准登记后,通知企业向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自2008年7月1日起,市区凡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投资的项目应当率先使用预拌砂浆,带头做好节能减排工作。2009年7月1日起,市区所有建设项目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各县级市应同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原因,由建设、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施工。同时,评估意见报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的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及其他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企业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80%以上。
第十四条 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 2 —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要求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经贸委(局)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必须在编制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时,注明预拌砂浆的使用量和相关要求;属于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上对预拌砂浆的使用予以明确;施工企业应将预拌砂浆合同在施工许可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加强对上述内容的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布的预拌砂浆预算定额纳入工程预算,招标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编入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设计选用预拌砂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操作,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施工机具,并将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认证书等资料列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对必须使用而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 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当向经过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使用干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散装干拌砂浆。
第十九条 为更好地引导推进预拌砂浆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和建设、科研项目以及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经专家认证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在推进预拌砂浆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本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活动,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核实后即退还),预拌砂浆使用量低于工程实际使用的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评估后确需进行现场搅拌的部分),散装水泥办公室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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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苏州市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禁毒法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8〕78号
各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的颁布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禁毒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意义
《禁毒法》是顺应当前和今后禁毒斗争形势需要的一部重要法律。《禁毒法》遵循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教育与救治相结合、专业部门与全社会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禁毒职责、工作方针、组织机构、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对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作出了相关规定。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对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禁毒工作,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禁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禁毒工作的一件大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实施《禁毒法》的热潮。
二、切实加强《禁毒法》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
做好《禁毒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级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要把宣传《禁毒法》作为2008年禁毒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集中一段时间向全社会开展《禁毒法》宣传教育,推动《禁毒法》进学校、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的“六进”活动。各级禁毒办、、教育、民政、司法、外经贸、文广新、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对相关工作人员、禁毒志愿者、从事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禁毒社会工作者,以及易涉毒重点行业和场所从业人员、戒毒人员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确保相关工作人员和重点人员熟悉掌握《禁毒法》的内容。
三、明确禁毒职责,完善各项工作措施
《禁毒法》对各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在毒品预防教育方面,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面向全社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车站码头、宾馆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要积极协助各级和禁毒办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在毒品管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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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经贸、外经贸、卫生、安监、食品药品、海关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对管制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以信息网络为平台,机关参与各个环节的核查工作机制;、交通、海关、邮政、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要道、口岸和车站、码头、邮政局(所)以及来往人员、车辆、货物、邮件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文广新、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娱乐场所巡查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人民银行等反洗钱部门要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侦查、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戒毒措施方面,强制隔离戒毒的主管部门要做好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和执行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民政、司法、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四、着力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禁毒法》对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明确城市事处、乡镇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级要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司法、卫生等部门要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具体指导,逐步形成“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组织领导,禁毒部门监管,相关部门指导,禁毒社工提供服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禁毒社会工作组织。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苏州市成立禁毒社会工作总社,总社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组织,采取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社团承担部分禁毒职能工作,并接受市禁毒办统一监督、指导和评估。县级市(区)设立禁毒社会工作分社,接受县级市(区)禁毒办监督、指导和评估,并接受总社的业务指导。在乡镇、街道视吸毒人员分布情况设立禁毒社会工作站,接受乡镇、街道综治办监督、指导和评估,并接受分社的业务指导。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在各级禁毒办指导下会同禁毒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包括服务和监控等具体工作,向吸毒人群及其家庭开展社会干预,参与建立防复吸工作体系。
(二)配备禁毒专兼职人员。市、县级市(区)禁毒办明确专人负责指导禁毒社会工作,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禁毒专兼职人员。本地在册吸毒人员50名以上的重点乡镇、街道配备1名禁毒专职人员,不满50名的乡镇、街道明确1名禁毒兼职人员。禁毒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本辖区禁毒社工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三)配备专职禁毒社工。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1名社区戒毒专职禁毒社工的标准,配备禁毒社工。在册吸毒人员不满20名的乡镇、街道,禁毒社工可与社区矫正等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力量整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四)明确相关部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任务。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会同机关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机关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戒毒(康复)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人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劳动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工会、共青团、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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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联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戒毒工作。
五、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建立健全禁毒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各级要按照《禁毒法》规定,及时调整充实地方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明确其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
二是加强禁毒专门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各级禁毒专门机构同时是各级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切实加强禁毒专业力量。各级禁毒专门机构要在组织协调开展禁毒工作的同时,明确专人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建立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和禁毒志愿者队伍;指导成立面向戒毒人员及其家庭的戒毒服务性组织,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是加强禁毒经费的保障。《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将禁毒工作作为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保证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要加大对戒毒康复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禁毒教育基地、毒品查缉检查站、毒品情报中心、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将禁毒宣传教育、禁毒社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尿检以及禁毒办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禁毒工作需要逐年调整预算。按照现行财政,平江、沧浪、金阊区按照市财政30%、区财政70%分别承担禁毒社工经费以及市、区禁毒办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委托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各县级市(区)自行承担禁毒社工经费以及禁毒办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委托禁毒社会工作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卫生局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尿检工作,尿检所需经费市区的由市财政支付,各县级市(区)的由当地财政支付。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从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职,尽职尽责,共同做好贯彻《禁毒法》的实施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贯彻《禁毒法》的实施意见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苏州市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
批转苏州市区创建全国 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8〕号
各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 6 —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建标〔2007〕261号)精神,现将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 二○○八年七月四日
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苏州市区无障碍建设水平,根据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建标〔2007〕261号)精神,现制定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为指导,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融合,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使我市真正成为社会文明、最适宜人居和创业的现代化城市。工作目标是: 到2010年,苏州市区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全面达到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标准。
二、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调研阶段(2008年1月至6月) (一)对苏州市区无障碍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二)起草《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考核分解表》,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7月至8月) (一)由市下发《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 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考核分解表》;
(二)调整和完善新的创建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召开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动员大会; (四)签订《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目标责任书》; (五)各区、各部门提交现有无障碍设施情况汇总材料和改造计划。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
(一)各区、各部门按照《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考核分解表》,完成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工作;
(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把好新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建设关,确保新建设施无障碍建设全面达标;
(三)苏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改造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苏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各区、各部门责任书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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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期间,做好中期检查迎检工作(2008年9月至12月)
(一)各区、各部门做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情况及改造计划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苏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汇总有关资料,并装订成册; (三)苏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有关无障碍设施进行督查验收; (四)迎接建设部等部门组织的对创建城市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的中期检查。 第四阶段:迎接检查阶段(2010年1月至12月)
(一)各区、各部门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进行自查自纠; (二)苏州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督查验收; (三)各区、各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四)各有关单位提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情况汇总表;
(五)苏州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迎检计划,准备本底资料及做好迎检相关工作。 到2010年苏州市区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全面达到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标准,并顺利通过建设部等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
第五阶段:总结表彰阶段
(一)各区、各部门回顾总结创建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二)苏州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创建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组织领导
调整原苏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为苏州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挂帅,成员单位由市建设、民政、市政公用、规划、房管、、园林、交通、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卫生、贸易、电信、邮政、广电、旅游、银监、人行、残联、老龄委等部门和各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同时建立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区、各部门也须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各区、各部门都要将苏州市区无障碍建设作为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负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责任。
市、区都要将无障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并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建设的组织管理。
四、主要措施
(一)继续认真贯彻苏府办〔1998〕22号、苏府〔2001〕7号、苏府办〔2002〕122号、苏府〔2003〕83号文件,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公园、广场(含开放型绿地)、居住小区、火车站、汽车站、轮船码头、轨道交通站和主要旅游景区等工程,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对未按规定同步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在建工程,要修改原工程设计,确保同步实施无障碍建设。
(二)严格执行规范。无障碍工程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等要求进行。要按规定把无障碍建设作为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工程项目全过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审查制度,严把设计、施工、验收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城市道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审核建设工程的无障碍设计。对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或不按规范设计的,不予发放城市道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无障碍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之一,对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得通过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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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工图设计审查,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执行有关规范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城市道路,同时不予办理工程移交管理手续。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重大公共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无障碍建设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的自觉性和能力;组织相关建筑设计单位的专家组成无障碍建设技术指导小组,承担无障碍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特别环境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重点抓好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医院、银行、电信、邮政、文化体育科技场馆、宾馆、饭店、休闲中心、学校、住宅区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关建设单位要积极贯彻相关无障碍规范、标准、文件,切实推进无障碍建设。
(四)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抓好公厕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园林绿化部门要进一步结合新建大中型现代公园、开放型绿地,开展无障碍建设,开放和管理好盲人植物园;交通部门在重要交通线路设置无障碍公交车,在轨道交通车辆设置乘客出入口水平通道和轮椅席位;市政工程建设部门要对新建、改建的主干道及商业街、步行街等人行道设置路口坡道、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各区、房管部门要做好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五)各级、各部门、人民团体和司法部门要进一步抓好主要办公大楼、行政服务大楼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六)进一步做好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苏州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各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有步骤地负责实施(考核任务分解表见附件),改造经费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承担。2009年年中,市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组织检查。
(七)强化无障碍设施管理。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贯彻市《关于批转市残联等部门〈苏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府〔2001〕7号),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人要负责日常养护和维修,确保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按照城市道路与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的分工,分别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者负责。交通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及公共场所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保持盲道畅通。
(八)大力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电视台要继续做好电视手语新闻,在电视新闻、电视剧中加配字幕,影剧场在电影中加配字幕;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在医院、车站(含轨道交通)、码头、城市中心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和城市重要线路公交车(含轨道交通)建立信息屏幕系统;市、区残联会同当地聋校在商业、医院等服务行业人员中举办免费手语培训班,大力推广手语;移动等通讯公司进一步做好聋人短消息优惠服务;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在交通路口设置好盲人语音提示信号装置;电信和广电部门进一步分别做好贫困盲人、聋人电视收视费的减免及电话初装费的减免工作;市残疾人活动中心进一步增加盲人电脑;残联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网站。
(九)市、区民政、老龄办、残联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表率作用,切实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活动中心、康复中心等处广泛开展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组织无障碍建设义务监督员队伍,对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对城市无障碍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配合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做好两个《规范》的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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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贯彻、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大力开展无障碍宣传工作。市民政、老龄办、残联要进一步配合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方式,制作播出无障碍公益广告、宣传片、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无障碍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关注、支持和参与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时期。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是一项服务于全社会的系统工程,是符合当前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的文明工程,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区和各主管部门都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既要着眼长远,注重规范,科学规划,又要考虑当前,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把事情办实办好,让群众满意。
附件: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考核任务分解表
苏州市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考核任务分解表
序号 责任单位 任 务 1.城市市区和郊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达100%,缘石坡道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市市政公用局 2.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各区(管委会) 不低于 80%,且布局合理,缘石坡道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市建设局 坡缘石坡道 1 市局 3. 城市各区中心位置新建、扩建、改建的主干道及商业街、市园林局 步行道等人行道,应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公园、广 苏州城投公司 场、重点公共建筑的就近地段及主要出入口设置提示盲道 苏州轨道公司 和行进盲道,严格控制行进盲道实施范围和宽度。盲道设置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4.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或垂直升降梯并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人行横道的安全岛修建轮椅通道 1.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设过街2 市 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能使轮椅通行 2.已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 — 10 —
2009.12 2009.12 完成期限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市建设局 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医疗建筑、学校与园林建市规划局 筑、室外公共厕所、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各类公共各区(管委会) 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各主管部门 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要求 各大楼所驻、机关办公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80%,且布局合3 2009.12 4 各部门 理 市卫生局 综合(专科)医院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 2009.12 5 6 2009.12 2009.12 苏州工商局 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 80%且布局市交通局 市园林和绿化局 市贸易局 合理 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 大中型商场、超市、休闲娱乐中心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 7 8 9 10 2009.12 2009.12 2009.12 2009.12 市旅游局 饭店、宾馆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市贸易局 苏州邮政局 邮政、电信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苏州电信局 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苏州银监局 银行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11 2009.12 12 市市政公用局 宣传部 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2009.12 13 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市文广新局 剧院、音乐厅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70%,且布局合理 市科技局 市体育局 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70%,且布局合理 1.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30%,且布局合2009.12 14 2009.12 15 市、区教育局 理 2.已建特教学校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80% 2009.12 16 17 各大专院校 市、区民政局 高等院校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80% 已建福利企业无障碍改造率不低于80% 2009.12 2009.12 — 11 —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各区(管委会) 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18 市、区民政局 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率80% 市、区残联 市规划局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铁路旅客车 市建设局 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实现无障碍化并符合《城市道路 19 苏州轨道公司 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市交通局 范》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等苏州火车站 20 技术要求 2009.12 市交通局 已建轨道交通、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进行苏州轨道公司 无障碍改造 苏州火车站 苏州轨道公司 21 轨道交通车辆、铁路客车、公共汽车、电车、客轮等公共市交通局 交通工具适应残疾人的需要 苏州火车站 市规划局 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养 22 市建设局 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并符合《城市道 市、区民政局 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市、区教育局市、区残联 市、区民政局市、区房管局市、区残联 各区(管委会) 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 24 市规划局 达 100%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技术市建设局 要求 25 26 各区(管委会) 已建居住小区改造率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市房管局 各区(管委会) 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不 市房管局 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低于80%且布局合理 1.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加配字幕 2.电视台开办有手语节目 2009.12 2009.12 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等技术要求 2009.12 2009.12 2009.12 2009.12 各区(管委会) 新建、扩建、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各区(管委会) 23 逐步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2009.12 2009.12 27 2009.12 市 28 市卫生局 在医院、车站、城市中心广场等重点公共场所和城市重点 市交通局 线路公交车建立信息屏幕系统 市局 — 12 —
2009.12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市残联 在商业、医院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手语 各部门 市残联 组织方便盲人、聋人使用的信息交流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 29 2009.12 30 2009.12 31
市残联 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网站 2009.12 苏州市
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 老军工实行生活困难补贴和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
苏府〔2008〕96号
各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当年响应国家号召支援“三线”建设的部分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老军工”实行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享受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军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从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三线”企业参加国防工业建设的人员(包括原本市企业整体迁入“三线”的人员以及随配偶迁往“三线”企业工作的人员);
(二)在“三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基本养老金; (三)取得本市户籍并实际定居的人员。 二、补贴方式 (一)生活困难补贴。
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我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贴。其中:差额为120元及以上的,月补贴标准为120元;差额不足120元的,月补贴标准为实际差额。
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二)医疗保险待遇。
由本人提出申请,参照《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第102号令)规定参加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申报办法
(一)由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申报,填写《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苏定居企业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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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人员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三线”企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支付其上年度12月份养老金水平证明; 3.本市原企业和“三线”企业出具的支援“三线”的证明; 4.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退休(职)人员,在初次办理申报手续时,原本市企业或“三线”企业已撤销、关闭或破产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二)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本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四、发放办法
(一)生活困难补贴。从批准的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医疗保险待遇。首次参保的“三线”人员,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以后按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按年度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继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停发条件
生活困难补贴发放对象丧失领取条件的,本人或家属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暂停或停发生活困难补贴:其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超过我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超过之月起停发;户籍迁出我市的,从迁出次月起停发;亡故的,从次月起停发;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暂停发放,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六、认证办法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生活困难补贴发放资格认证机制,形成与门的数据交换制度,定期对领取人进行资格复核认证。
生活困难补贴发放对象必须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其当年度12月份养老金水平的证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对其生活困难补贴额进行重新核定,每年1月份按重新核定标准发放其生活困难补贴。未按时提供证明的,生活困难补贴额不作调整;逾期提供证明的,生活困难补贴额从次月起调整。
七、资金来源
生活困难补贴和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八、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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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苏州市
关于进一步深化创新政务公开
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8〕98号
各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使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在高平台上继续深化、创新和发展,现就全市政务公开深化创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按照构建惩防体系的总要求,贯彻“深化、完善、创新、提高”的总体思路,以贯彻《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抓手,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在全面清理行政职权、制定工作规程的基础上,依托电子政务,固化行政权力和办事运行流程,实现信息网上公开,权力网上运行,监察网上实施。通过构建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行政职权网上运行机制及行政监察的网上监督机制,力争到2010年底,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成为各级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和办事程序的阳光运行监督机制。
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审定、依法公开、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坚持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原则。严格执行“受理,内网办理、反馈”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机制;坚持全程监督原则。对权力运行进行网上实时监控监察;坚持便民高效原则。通过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能,便民利民。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确保《条例》的全面实行。
1.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的日常运行机制。制定完善深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在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日常管理及监督考核等方面,规范程序,建立机制,确保全市的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条例》规定执行。与此同时,健全完善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市办、政务公开办负责)
(二)构建行政职权阳光运行机制,确保行政职权运行公开透明。
2.加快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步伐,建立完善全市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平台。按照市《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各市、区要将行政服务中心的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资源,通过互联互通,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构建行政审批网上运行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全覆盖,形成全市两级行政服务中心以及各职能部门多位一体的行政审批网络体系。通过导入数字认证等先进技术,增强网上公示、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联办、网上投诉和网上监管等功能,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逐步做到使全市行政审批权力在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得到阳光行使。(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信息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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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3.加快探索行政处罚网上运行步伐,构建全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网上公开运行平台。按照省《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和市《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从规范和固化处罚流程入手,将行政处罚划分为案件登记、立案、调查、处罚、结案等若干标准环节。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限内,针对不同违法情形再分解为相应的处罚档次,建立行政执法标准数据库。根据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实际,探索运用系统软件自动控制处罚幅度,构建全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网上公开运行平台。今年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市法制办、市信息办负责)
4.探索建立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运行平台,构建全市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长效机制。结合非税收入改革,推行电子票据,从探索建立教育收费网上运行平台入手,逐步推开,从源头上规范全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建立网上公开运行的长效机制。(市财政局、市信息办负责)
5.加快各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构建各级便民服务网上运行平台。根据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各级便民服务中心要依托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拓展便民服务的整体功能,增加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除了完善现有的便民服务、协调监督功能外,要探索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便民服务全过程实行网上运行,做到全程留痕,全程监控。通过完善工作网络,整合热线资源,力争到2010年,真正实现“一个号码对外,一条热线全管”。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手段对“公众监督”、“市(区、局)长信箱”、“政风行风热线”等渠道受理、处理及回复群众咨询、求助及投诉情况进行固化规范,对相关部门违反程序、时限及推诿扯皮等情况及时预警,提高回复率及回复满意率。(市便民服务中心、市信息办负责)
(三)构建行政职权网上监督机制,确保行政职权正确行使。
6.探索建立全市政务公开网上综合监察系统,提升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一是探索建立信息公开网上监察系统。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对各级及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规范公开信息进行适时监控,预警提示存在问题,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符合《条例》的各项规定。二是探索建立行政处罚网上监察系统。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对各级及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特别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通过计算机进行实时监控。三是探索建立办事公开网上监察系统。以便民服务中心“12345”服务热线为平台,探索建立办事公开网上监察系统,主要监督办事程序、办事效率、公众满意率等情况,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四是从探索建立教育收费网上监察平台入手,建立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监察系统。五是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工程建设、采购网上监察系统。(市监察局、市信息办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建立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小组,由办公室、监察局、(信息办)、编办、法制办、政务公开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市深化、创新政务公开工作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办协调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具体分工为:市办公室负责全市信息的公开工作;市(信息办)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指导、网络整合,提供技术保障;市编办负责各部门职能核定及动态管理工作;市法制办负责各部门权力清理核定、动态管理及组织协调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市保密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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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责对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监察局负责全市电子监察系统规划建设工作,对相关监控监察数据进行分析、对异常情况进行督办,并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市政务公开办负责日常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既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思想教育,树立公共服务理念,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和政务公开意识,为深化、创新政务公开工作奠定思想基础;要加强对深化、创新政务公开所涉及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为深化、创新政务公开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要组织好社会宣传,营造深化、创新政务公开的氛围,使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有关,引导他们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深化、创新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化、创新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作风建设和纳税人评议政风行风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把开展深化、创新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严格组织考评;要及时受理、查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对措施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督促其及时整改;对工作不力的,要提出批评;对为了部门利益不顾大局的,要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市、区,市各部门及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苏州市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苏州市办公室 关于转发2008年苏州市阳澄湖 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府办〔2008〕96号
各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同意,现将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2008年苏州市阳澄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日
2008年苏州市阳澄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太湖流域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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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以及《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保护阳澄湖水源水质,保障饮用水源和战略备用饮用水源安全,改善阳澄湖水环境质量,按照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及苏州市与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平江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签定的《2008年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强化综合整治,严格环境监管,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阳澄湖水源水质安全。
二、工作目标
阳澄湖保护区内苏州市区湾里取水口及昆山市庙泾河取水口、傀儡湖取水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阳澄湖湖体水质总体达到地表水Ⅳ类,其中CODMn达到Ⅲ类、总磷达到Ⅱ类、总氮达到Ⅳ类标准;主要入湖河道水质总体达到地表水Ⅳ类,其中,CODMn达到Ⅲ类、总磷达到Ⅳ类、总氮达到Ⅳ类标准(参照湖、库标准);主要出湖河道水质总体达到地表水Ⅳ类,其中,CODMn达到Ⅱ类、总磷达到Ⅳ类、总氮达到Ⅳ类标准(参照湖、库标准)。阳澄湖保护区内列入国家、省及《苏州市阳澄湖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计划》考核范围的断面水质达标率较2007年提高10个百分点。
沿湖各市(县)、区COD排放量控制在苏州市下达指标值之内,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下降5%。阳澄湖保护区内的市(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镇(办事处、街道)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沿湖各市(县)、区污泥资源化处置率达到20%,其中印染行业污泥资源化处置率达到50%。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确保饮用水安全。
1.构建饮用水管网一体化系统。加快全市范围内饮用水管网一体化系统建设步伐。年底前,完成昆山与太仓联网供水通道建设,并开工建设昆山与苏州工业园区双阳路供水联通管。完善阳澄湖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围栏建设。改进自来水厂预处理和后道深度处理技术和工艺,进一步优化、提升净水厂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确保饮用水安全。
2.完善蓝藻监测预警体系。全面实行阳澄湖保护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一源一案”,实施《苏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安全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提高饮用水有机污染物深度分析能力,掌握水质变化动态,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确保不发生大规模蓝藻暴发导致水质黑臭。
3.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阳澄湖湖体及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监测频次由每年三次增加到每两月一次。在引长江水入阳澄湖及围网养殖投料期间,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在蓝藻暴发活跃期,阳澄湖饮用水源地取水口的监测频次由每旬一次增加至每天一次,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监测指标由27个增加到68个。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水质监测情况及时通报市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
4.提高水质自动监测能力。6月底前,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及平江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阳澄湖保护区内国控、省控断面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年底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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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成阳澄湖保护区内市(县)、区交界断面、引水通道及部分阳澄湖主要出入湖河道控制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详见附件1)。到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阳澄湖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新建的饮用水源地,必须同时配套完成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
(二)加快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1.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低耗能、低排放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地区工业产值比重达40%,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16%。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广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扶持建设一批“零排放”的示范企业。
2.实施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染整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食品制造工业(味精工业及啤酒工业)尾水排放COD、氨氮、总氮和总磷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标准,其它指标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坚决予以关停。
3.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开发区,区外企业必须结合扩建和技术改造逐步转入开发区。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经济开发区,停批入区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排放氮磷的工业项目。对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地表水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地区以及划定的“清水廊道”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4.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凡列入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行业、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实施强制淘汰。年底前,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及平江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关闭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区内列入化工整治目标责任书中落后化工企业53家(名单详见附件2),全面完成市下达的任务。
5.加大重点行业、区域及污染源环境监管力度。积极推行造纸、印染、电镀等行业的中水回用,进一步加强相城区黄桥地区电镀、线路板等行业的关闭整合及搬迁,改善阳澄湖入湖河道的上游水质。阳澄湖保护区内,对列入全市排放COD、氮、磷污染物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并与沿湖各地环保部门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放,按量排污,规范企业排污行为。
(三)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标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6月底前,完成阳澄湖保护区内的相城区阳澄湖镇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作。年底前,完成阳澄湖保护区内其余建制镇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工作,做到城镇生活污水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完成阳澄湖保护区内新建、在建、扩建5家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任务,新增处理能力14.0万吨/日,配套管网115公里(详见附件3)。
2.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年底前,完成已建10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的除磷脱氮设施改造工程,配套污水管网302.8公里(详见附件4)。所有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COD、氨氮、总氮和总磷指标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其它指标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6月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阳澄湖保护区内24个农村居住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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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成、投运,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475吨/日,配套污水管网110公里(详见附件5)。对无法接入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接管的分散农户,开展生活污水净化处理试点(详见附件5)。
4.全面启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工程。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工程试点。年底前,建成常熟市城南污水处理厂尾水利用工程,开工建设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公司尾水利用工程。
5.推进污泥处置无害化、资源化进程。常熟市、昆山市及相城区分别建设1~2座污泥集中处置设施。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工程,开工建设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工程。
6.开展沿湖餐饮业和娱乐综合整治工作。6月前,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及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阳澄湖沿湖旅游、餐饮服务业专项整治任务,取缔沿湖无审批手续及违法旅游、餐饮项目。
(四)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船舶污染。
1.进一步压缩围网养殖面积。5月底前,阳澄湖西湖围网养殖全部拆除,阳澄湖(即东湖)网围养殖总面积控制在32000亩以内。其中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及工业园区分别压缩到1500亩、4500亩、16000亩及10000亩。沿湖岸外塘300~1000米范围禁止围网养殖。加强内塘养殖污染防治,不得在阳澄湖保护区范围的内塘水域新增水产养殖。大力推广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零排放的养殖模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珍珠养殖污染,控制南美白对虾养殖。
2.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年底前,全面取缔沿阳澄湖水源水质二级保护区内26家畜禽养殖场(其中,相城区20家,昆山市6家),完成阳澄湖水源水质准保护区内现有100家畜禽养殖零排放工程(其中,昆山市30家,相城区70家)(畜禽养殖场名单详见相关市区《2008年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附表)。阳澄湖水源水质二级保护区范围禁止畜禽养殖,阳澄湖水源水质准保护区禁止发展畜禽养殖。阳澄湖保护区外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无法达到零排放的养殖场必须搬迁或者关闭。
3.严格控制农药、氮肥使用量。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严格控制农药、氮肥使用量,减少农药、氮肥通过地表径流而进入阳澄湖水体。今年沿湖各市(县)、区合计农药、氮肥年使用量分别控制在1905吨和240吨(详见附件6)。
4.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畜禽养殖粪便和秸杆资源化利用,推广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技术。年底前,完成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治理项目6个(其中相城区、昆山市和常熟市各2个),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详见附件6)。
5.实施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及平江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在阳澄湖保护区的农村垃圾全部实现“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
6.加大船舶污染防治力度。沿湖各地在阳澄湖主要入湖口门规划建设船舶生活污水、垃圾、油废水回收站,加强对进入阳澄湖水域船舶防污设施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危险品运输船舶管理和化学危险品船舶洗舱基地污水处理工程,将船舶交通污染降到最低程度。
(五)实施河网水系畅通工程,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1.启动建设调水引流工程。开工建设以阳澄湖为调节中心的“通江达湖”调水引流工程,整治七浦塘、白茆塘、扬林塘等通江河道,建设永昌泾整治工程,增加阳澄湖的清水通道,实现长江与阳澄湖水体的有效沟通。通过望亭立交枢纽引长江水进入阳澄湖,保证阳澄湖水量,改善阳澄湖水质。
2.全面开展河网畅流工程。阳澄湖保护区完成拆坝33座,建桥(涵) 9座,拓宽束水河段(断头浜)27.7— 20 —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公里,改造束水建筑物7座(详见附件7)。
(六)开展生态疏浚清淤,加快沿湖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1.开展阳澄湖水系生态疏浚清淤。积极开展阳澄湖湖体及主要出入湖河道保洁和清淤整治工作,提高河流的自净能力。阳澄湖保护区完成疏浚农村河道112条、114.9公里(详见附件7)。
2.建设环阳澄湖滨湖林带。在入湖河口、湖湾、水源保护区、沿湖河荡地区,全面开展湿地恢复重建和植树造林,建设滨湖林带、人工湿地等生态项目。环阳澄湖新增绿地4200亩。
3.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加大湿地资源保护与建设力度,组织实施阳澄湖公园、“荷塘月色”二期、常熟市沙家浜芦苇荡生态湿地等8个建设工程。年底前,完成其中7个工程(详见附件8)。
(七)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1.开展阳澄湖主要入湖河道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完成阳澄湖沿湖及主要出入湖河道污染源调查及水污染防治对策课题,并选择主要入湖河道开展环境专项整治行动。
2.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不少于3次;市环保局组织沿湖两市(县)、三区环保局对沿湖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对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将由各级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直至关停。选择一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公开办理、挂牌督办,做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
(八)积极开展科学调查研究,探索生态补偿机制。
组织开展湖泊水污染防治新技术的调研,组织编制阳澄湖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启动苏州市阳澄湖2010~2020年水污染防治规划前期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成立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专家组,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尽快将阳澄湖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目标层层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到位,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加大投入。从今年起,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及平江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
(三)落实责任。严格实施《苏州市河(湖)水质断面控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试行)》,实行行政交界上下游断面水质达标目标责任制,行政辖区内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不劣于入境断面水质。全面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根据省统一部署,对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征收氨氮、总氮、总磷排污费。
(四)广泛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和信息亭、显示屏、广告牌等宣传阵地,全方位、多视角、多层次地宣传保护阳澄湖水质的目的和意义,增强全社会对阳澄湖水环境保护的忧患意识,积极倡导清洁的生产方式、节约的生活方式和绿色的消费理念,努力营造全体市民人人知晓、干部群众个个关心、整个社会广泛参与保护阳澄湖水质的良好氛围。
附件:1.阳澄湖主要入湖河道、交界断面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2.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化工整治关闭企业名单
3.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在建、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4.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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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5.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相关市、区完成农村居住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 6.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相关市、区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治理及农药、氮肥年使用量计划 7.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相关市、区疏浚河道整治计划 8.阳澄湖保护区内相关市、区生态修复项目计划
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
1.阳澄湖主要入湖河道、交界断面及集中式
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湖体(河道) 名称 渭泾塘 北河泾 里塘河 界泾河 湘城塘 元和塘 元和塘 娄 江 阳澄河 北小河 野尤泾 庙泾河 娄 江 张家港河 西塘河 断面名称 塘河桥 北河泾桥 里东桥 湘城镇区桥 湘城口 潭泾村 洋泾桥 外跨塘 阳澄河 北小河 野尤泾闸(阳澄东湖出水口) 庙泾河 (取水口) 朱家村 朱家堰 锡太公路西塘河大桥(昆承湖出口) 注:阳澄湖出入湖河道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口按属地原则,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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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 2008年 1座 昆山市 2008年 4座 其中:野尤泾闸为阳澄湖 出湖河道控制断面 工业园区 平江区 2008年6月底 2008年 2008年 2009年 1座 1座 1座 阳澄湖保护区内出湖河道控制断面 相城区 2008年~2009年 其中:1座 阳澄湖保护区内主要入湖河道控制断面 责任单位 完成时间 2008年底前完成自动 监测站建设数量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2.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化工整治关闭企业名单(一)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关闭化工企业单位名称 常熟市中贯特种涂料有限公司 常熟市辛庄镇和平化工厂 常熟市辛庄镇生物助剂厂 常熟市陶荡化工厂 常熟市顺昌硫酸钴镍材料厂 常熟市染料化工厂 常熟市民乐助剂厂 常熟市城郊助剂厂 常熟市藕渠新虞纺织助剂厂 常熟市谢桥化工厂 常熟市新科胶粘剂厂 常熟市东华精细化工厂 常熟市光明泡化碱厂 常熟市光明印染助剂厂 常熟市汇都化工有限公司 常熟市大义宏都涂料厂 常熟市大义治污剂厂 常熟市虞山镇通江涂料厂 常熟市溢彩金属表面处理剂公司 常熟市光明树脂化工厂 单位位置 沙家浜镇 辛庄镇 辛庄镇 辛庄镇 辛庄镇 虞山镇 虞山镇 虞山镇 虞山镇 虞山镇 常熟市 虞山镇 虞山镇 虞山镇 虞山镇 虞山镇 虞山镇 虞山镇 虞山镇 虞山镇 虞山镇 — 23 — 责任单位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化工整治关闭企业名单(二) 序号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关闭化工企业单位名称 常熟市中杰化工有限公司 常熟市顺邦涂料厂 昆山市星龙油脂化工厂 昆勤清洁用品(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鑫鑫细粉体有限公司 昆山市宏发废油加工厂 昆山市河山化工厂 昆山市四方化工厂 日进齿科材料有限公司 昆山彩虹染料颜料有限公司 昆山彩之源化学有限公司 昆山富磊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昆山市德记塑色母粒有限公司 禧禧艾合成金属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思达智聚合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昆山市华丽日用化工厂 长莹釉料(昆山)有限公司 捷科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江苏昆山开发区石化有限公司 昆山香料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单位位置 虞山镇 常熟市 虞山镇 巴城镇 巴城镇 巴城镇 巴城镇 巴城镇 巴城镇 玉山镇 玉山镇 玉山镇 昆山市 玉山镇 玉山镇 玉山镇 玉山镇 玉山镇 玉山镇 玉山镇 玉山镇 玉山镇 责任单位 — 24 —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化工整治关闭企业名单(三) 序号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关闭化工企业单位名称 昆山市佳佳荣泰危险品储运有限公司 兴麒净水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汇丰实业有限公司(非化工) 昆山市海特塑料颜料有限公司 昆山市正仪油墨材料厂 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依泰源辅助材料厂 苏州市博爱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锦上精细化工厂 苏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市精益特种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三和微电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博洋化学品有限公司 单位位置 玉山镇 玉山镇 玉山镇 昆山市 玉山镇 玉山镇 玉山镇 渭塘镇 元和街道 渭塘镇 工业园区 花莲路5号 城北花莲村 城北金星村 平江区 工业园区 相城区 责任单位 — 25 —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3.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在建、新建、
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序号 新增规模 名称 建设性质 能力 配套管网完成期限 责任单位 (万吨/日) (km) 二期在建 二期扩建 新建 新建 扩建 4 1.0 0.5 0.5 8 14.0 30 15 10 10 50 115 2008年底 2008年底 2008年底 2008年底 2008年底 相城区 相城区 相城区 常熟市 苏州市 1 相城区城区污水处理厂 2 相城区渭塘综合污水处理厂 3 相城区太平金澄污水处理厂 4 常熟辛庄污水处理厂 5 娄江污水处理厂* 合计 注:*为污水厂在阳澄湖保护区外,但接纳了部分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
4.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已建城镇 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改造项目
序号 规模 名称 建设性质 能力 配套管网完成期限 责任单位 (万吨/日) (km) 已建 已建 已建 已建 已建 已建 5 0.65 0.3 0.3 3.0 0.05 83 38 40 22 56 6 2008年底 2008年底 2008年底 2008年底 2008年底 2008年底 昆山市 昆山市 昆山市 昆山市 常熟市 常熟市 1 昆山北区污水处理厂* 2 昆山巴城阳澄湖污水处理厂 3 昆山巴城澄源污水处理厂 4 昆山正仪君子亭污水处理厂 5 常熟市城南污水处理厂* 6 常熟市沙家浜镇污水处理厂 — 26 —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7 相城区城区污水处理厂 8 相城区渭塘综合污水厂 9 工业园区清源华衍水务有限公司第一污水厂* 已建 已建 已建 已建 2.0 1.0 20 6 38.30 42 2008年底 相城区 相城区 工业园区 苏州市 15.8 2008年底 302.8 2008年底 2008年底 10 娄江污水处理厂* 合计 注:*为污水厂在阳澄湖保护区外,但接纳了部分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
5.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相关市、区完成 农村居住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
序 乡 号 镇 村庄 人口 (人) 规模 (吨/日) 工艺 配套管网 管径 长度 投资估算(万元) 处理 责任单位 管网 合计 200 85 76 142 143 16 40 211 200 267 113 101 1 191 21 53 281 200 相城区 (mm) (km) 设施 3.8 1.5 1.4 4.0 2.5 1.0 1.7 2.3 4.0 67 28 25 47 48 5 13 70 1 2 3 4 5 6 7 8 9 阳澄 湖镇 渭 塘 镇 渭北村 渭泾村 渭东村 秧河村 堂村 清水村 莲花村 沈周村 阳澄小区 17 655 585 1097 1100 125 312 1629 278 生化+物化 D300-200 118 生化+物化 D300-200 105 生化+物化 D300-200 197 生化+物化 D300-200 198 生化+物化 D300-200 23 56 生物+生态 D300-200 生物+生态 D300-200 293 生化+物化 D300-200 接管 — 27 —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元和 街道 10 朱泾村 3569 360 生化+物化 D300-200 4.0 86 259 345 11 太平 花娄村 街道 (金澄小区) 龙潭湖村 龙潭头 巴 环湖村 大岸头 联民村 枫塘湖 学甸村 学甸小区 潭荡村 潭荡居住区 辛中村 辛东居住区 常南村 界善居住区 红石村 阳澄新村 芦荡村 颜家浜 沙家浜苏南村 苏霞小区 常昆村 2300 414 生化+物化 D300-200 1.8 99 298 397 12 406 65 生化处理 200-400 1.9 16 47 63 13 城 镇 14 263 42 生化处理 200-400 1.2 10 30 40 昆山市 313 50 生化处理 200-400 1.4 12 36 48 15 400 36 无动力处理 200-400 1.0 9 26 35 16 辛庄17 镇 接管 4.0 200 200 600 90 有动力处理 200-400 2.6 22 65 87 18 1000 100 无动力处理 200-400 2.9 24 72 96 19 接管 4.0 200 200 常熟市 20 260 50 有动力处理 200-400 1.4 12 36 48 21 接管 4.0 200 200 22 镇 万安小区 横泾村 胡浜小区 唐北村 花园新村 20+4 3000 1000 有动力处理 200-400 28.8 240 720 960 23 2000 500 有动力处理 200-400 14.4 120 360 480 24 2000 500 有动力处理 200-400 14.4 120 360 480 小计
23161 4475 110 1073 4222 5295 — 28 —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6.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相关市、区规模 畜禽养殖场沼气治理及农药、氮肥年使用量计划
行政区域 完成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治理数量(个) 常熟市 昆山市 相城区 工业园区 小计 2 2 2 6 农药年使用量(吨) 1142 565 180 18 1905 氮肥年使用量(吨) 18860 4400 1990 190 240 注:规模畜禽养殖场沼气治理数量、农药及氮肥年使用量是指包括阳澄湖保护区在内的整个行政区域总数。
7.2008年阳澄湖保护区内相关市、区
疏浚河道整治计划
行政区域 拆坝(座) 建桥(涵)(座) 拓宽束水河段(公里) 改造束水建筑物(座) 疏浚农村河道(条) 疏浚农村河道(公里)
常熟市 2 2 25 13.4 昆山市 4 4 0.2 7 23 22.7 相城区 19 3 9.7 52 50 工业园区 8 17.8 12 28.8 小计 33 9 27.7 7 112 114.9 — 29 —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8.阳澄湖保护区内相关市、区生态修复项目计划 序号 1 2 3 名称 常熟市沙家浜芦苇荡 生态湿地建设工程 昆山市傀儡湖生态湿地建设工程 昆山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清淤工程 昆山市巴城镇绰墩山村农村4 河塘水质生物净化处理示范工程 内容 在沙家浜芦苇荡实施绿化、果园、土方改造、道路沟通等建设 建设湿地1万平方米 实施野尤泾、箱涵进水口半径800米范围内的清淤 选择庙前村落作为项目实施地,在2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借鉴南京市环科院承担的汤泉镇水生植物治理示范工程的成功经验,选择3条河道(塘)、2.2公里长,采用4种生物单元净化处理技术建设本项目 5 6 7 8
实施期限 2007~2009年 2008年 2008年 2008年 相城区“荷塘月色”二期工程 相城区环阳澄湖生态林带 相城区压缩围网养殖 工业园区阳澄湖湿地建设工程 在一期工程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生态湿地保护和建设 建设环阳澄湖生态林带 减少阳澄湖养殖面积29000亩 对位于唯亭镇的阳澄半岛开展生态保护和湿地建设 2008年 2008年 2008年 2008年 苏州市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 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8〕153号
各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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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二○○八年八月四日
苏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 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各级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提高救灾款物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江苏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08〕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抗震救灾资金的募集
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款,筹集抗震救灾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按要求预算安排抗震救灾专项资金。 二、抗震救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省财政对我市接收指令性抗震救灾补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
(三)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收的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和组织部接收的特殊党费。
(四)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压缩5%公用经费部分。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筹集的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 三、抗震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筹使用的原则。全市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根据省、市总体安排,本着全市一盘棋的指导思想,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明确资金安排,确保资金使用有计划、有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所筹集的抗震救灾款物需专项用于规定的抗震救灾各类支出,不得挤占挪用。
(三)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监督。
(四)及时拨付的原则。救灾款物的拨付要履行相关手续,做到方便及时快速。 (五)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预算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按现行财政分别承担。 四、抗震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我市相关部门按照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部署的任务要求,组织人员赴灾区抗震救灾,救援设施(备)、卫生防疫、防治药品等支出。
(二)接收灾区伤员医疗抢救费用及生活补助费用等支出。
(三)组织生产、运输、安装安置过渡房(含救灾账篷等救灾物资支出)及配套设施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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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四)灾区重建的各项支出:
1.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2.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3.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4.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5.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6.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7.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8.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五)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从我市调拨的抗震救灾物资支出。 五、抗震救灾资金的使用划拨
(一)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收的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都必须由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后再安排使用。
1.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可接收捐赠的其他公募基金会筹集的非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资金渠道予以拨付。
2.除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可接收捐赠的其他公募基金会筹集的资金外,其他本市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接收的各类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在按部门或条线规定上解或集中后,其结余资金都要及时集中到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的四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专户,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后,按规定拨付使用。
3.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市区部分由市财政负责扎口管理,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后,按规定拨付使用。
(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可接收捐赠的其他公募基金会筹集的捐赠者有明确用途或对象的捐赠资金,要在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由接收部门及时拨付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按照规划要求在与捐赠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使用。
(三)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下达的救灾任务,测算相关明细费用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
六、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
(一)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捐赠资金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管理,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抗震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做到账证、账款、账表相符。接收捐赠资金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所有接收捐赠的单位和社会组织均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
(二)抗震救灾物资的管理。接收救灾物资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账目清楚。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救灾物资。接收救灾物资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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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接收救灾物资价格由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及时免费认定,并出具认证书。质监、药监部门要协助接收单位把关抗震救灾物资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对接收的非指定用途救灾物资,在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拨。
(三)对物资采购和重建项目,凡有条件的要实行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充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对急需的各项物资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实行统一采购、集中管理、集中调拨,对采购过程中无法按时完成的手续问题,应进行事中登记事后补办。
(四)对已经承诺捐赠款物但未到账的单位,相关部门要及时督促其履行承诺。 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
为尽可能完整反映我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全貌,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扎口统计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信息,相关数据以实际到账数为准。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工青妇组织和其他接收捐赠单位要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在每月5日之前将本单位截止上月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真实、完整、准确。
八、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
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接收捐赠的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媒体的监督。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抗震救灾款物的筹集及使用情况。
对于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过程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苏州市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蓝天办《苏州市蓝天工程
200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苏府办〔2008〕1号
各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同意,现将市蓝天办制定的《苏州市蓝天工程2008年行动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六日
苏州市蓝天工程2008年行动计划
2007年,市印发了《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暨2007年行动计划》,在市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指挥协调下,通过各地、各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努力,蓝天工程取得了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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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段性成果。建筑施工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城市主次干道的冲道降尘全面展开,新增禁煤区50km2,添置尾气排放达到欧Ⅲ标准公交车282辆。市区空气环境质量优良以上天数达到326天,比2006年增加2天;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86.30,同比增长1.48。
然而新一轮城市建设(如轨道交通建设等)的快速推进,使城区施工扬尘控制任务更加繁重;城市交通工具和流量快速增长,截止今年4月,苏州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71.5万辆,仅次于上海和北京,其中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达到55.3万辆,平均不到10人便拥有一辆私人汽车,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工作任务艰巨。
为了进一步加大蓝天工程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完成《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苏州市蓝天工程2008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国、省、市环保大会精神,以建设生态市为目标,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为重点,按照环保优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强化监管,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
(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5%,烟尘及粉尘分别下降3%。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之内。
(二)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超过325天,力争达到330天。 (三)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争取达到100%。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三、任务和要求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不符合苏州发展方向的高污染、高能耗工艺和装备。根据办公会议纪要〔2008〕3号,积极淘汰苏钢集团公司、落后设备。完成化工行业专项整治任务,压缩水泥生产能力200万吨。继续搬迁城区工业企业,目前位于城区的制药、化工、印染等污染企业必须在年内完成搬迁工作,苏州热电厂有限公司搬迁或采用清洁能源工程年内完成可行性研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年内力争建成能效电厂6万千瓦。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市、苏州创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区(管委会)。
2.发展壮大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群,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长20%以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2008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5%以上,占GDP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牵头单位:市,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各区(管委会)。
3. 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苏州市产业导向目录》,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产业允许类项目的总量平衡,实施“减二增一”,鼓励类产业实施“减一增一”。
牵头单位:市,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4. 2008年新增循环经济试点单位100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200家。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 34 —
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二)加强对污染源的治理,推行使用清洁能源。
5. 全面完成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加快推进望亭电厂14#发电机组、常熟发电有限公司1#、2#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并且在2008年内建成投运。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6.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把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等高能耗、高排放企业列为重点整治内容,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或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对问题突出的由当地挂牌督办,完成“挂牌督办”环境问题162个。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
7.继续推行使用清洁能源,解决一批因锅炉燃烧高污染燃料而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建成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50平方公里。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
8.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淘汰关闭集中供热范围内小的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 (三)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9. 加强对街巷新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市容环境的日常管理,逐步形成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城市管理格局。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对市区主要道路、重点地区市容环境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组织整改。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汽车站、码头和农贸、小商品等专业市场和开放式园林、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水平。严厉查处擅烧树叶、垃圾、各类废弃物等违章行为。今年重点对北环路、南环路、火车站、白洋湾、浒关等地区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牵头单位:市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
10.加快焚烧厂二期1000吨及沼气发电厂二期三台机组建设。年内完成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土建主体工程建设,2009年6月投运。
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
11.严格按照《苏州市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作业,城区做到无垃圾乱堆和污染物。垃圾箱内的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压、溢满,作业后周围地面无垃圾抛落、堆放和污迹。建立人机结合清扫保洁机制。加快农户垃圾的集中清扫运工作,做到“户集、村收、镇(街道)运、市处理”,统一处置各类垃圾。
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 (四)控制扬尘污染。
12.起草《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局。
13.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施工工地按标准设置围栏,脚手架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对堆放、装卸、运输、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污染源,采取遮盖、洒水、封闭等控制措施,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的覆盖率达到65%,施工现场路面硬化达到80%。拆除工程必须洒水压尘,气象预报风速达5级以上时停止拆除作业。城区施工现场必须使用油、气、电等洁净燃料,禁止使用散煤等污染性燃料;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凡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差,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单位一律作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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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良行为录入其信用档案,依法其参与工程投标;凡是受处罚的项目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局、园林和绿化局、各区(管委会)。 14.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土方车试行安装封闭装置。严肃查处各类工程车辆抛撒滴漏、车辆带泥行驶等违章行为,对存在上述违章行为的将不予核发《施工车辆通行证》,禁止其在市区从事工程运输。在保障货的优先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本市货运车辆白天通行证发放的总量。
牵头单位:市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15.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实现100%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基础上,中心城区率先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市经贸委,相关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区(管委会)。
16.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0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一般每日用水冲洗清尘1次,减少道路扬尘。遇有大风沙尘天气,要增加洒水压尘作业频次。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以及城市立交、市区高架道路全部实施机械化洒水清扫,市区主次干道的机械化洒水清扫率达到50%。每天机械化清扫冲道不低于2次,在2次机械化清扫间隙辅以人工保洁。添置高压清洗车、冲道车、机扫一体车等装备,对尚未完全做到密闭的垃圾运输车辆全部进行改装。建立环卫管理信息化的基础数据库,在机务作业上完善实时监控。
牵头单位:市市政公用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水务局、各区(管委会)。
17.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新增绿地450公顷(其中吴中区50公顷、相城区120公顷、工业园区200公顷、苏州高新区50公顷、沧浪区4公顷,平江区3公顷、金阊区4公顷、园林局19公顷),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1平方米以上。绿化建设施工场地实现围栏作业并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加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定期冲洗道路两侧绿化灌木树叶积尘。严厉查处损害城市绿化及附属设施的违章行为。今年4~6月份全面开展市管绿地综合整治工作,对部分植物退化老化、景观差的公园、小游园进行植物更新、设施完善等综合改造。
牵头单位:市园林和绿化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
18.因严重干旱引起较大扬尘污染时,由有关部门实施局部人工降雨。有关部门准备人工降(增)雨作业所需的火箭弹药、物资和装备。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五)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
19.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新车实施国家第Ⅲ阶段(欧Ⅲ)尾气排放标准,确保上牌的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加强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年检及动态抽检,整治机动车污染排放超标车辆的违法行为。严把车辆报废关。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规定,2008年市区计划报废机动车24371辆,其中汽车2432辆,摩托车21939辆。禁止超标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加大查处力度。实施环保干预,对被核定发放通行证允许在规定区域内通行的车辆进行环保要求考核。凡一年内被路检抽检到2次尾气排放不合格或2次车辆外观不洁记录的,当场收回通行证,并纳入黑名单,下一年度不予发放车辆通行证。
牵头单位:市,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0.争取实现全市加油站销售油品符合欧Ⅲ标准的油品,并优先解决符合欧Ⅲ标准公交车的油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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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牵头单位:市,相关责任单位:中石化公司、中石油公司。
21.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设施建设。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简易工况法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检测,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机动车尾气检测,增加检测站点,方便车主。承担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社会机构,必须获得省环保厅的委托。
牵头单位:市,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物价局。
22.坚持公交优先。构建以一次换乘为主要特征的市、区两级公交线网,今年下半年试行公交1号快线,采用大站形式;建设公交换乘枢纽和西路换乘中心,减少复线,提高公交服务效率。在开行公交快线的途经道路设置公交专用道,为市区推广公交专用道做好试点工作。以信息化为手段,提高公交信息发布、车辆运营调度、应急救援、运营管理的效率,逐步构建智能交通系统,试点在公交1路、2路公交车上安装车载GPS,试行科学调度。出租车行业将进一步利用GPS、POS机、计价器“三机合一”系统,扩大电话招车和网络招车的服务范围,降低出租车空驶率。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23.积极推进清洁公交体系建设。市区新增尾气排放达到欧III标准的公交车400辆,逐步淘汰欧II标准以下公交车。上路公交车无冒黑烟现象。加强公交车车容车貌管理,公交车每趟清扫一次,确保车体干净,车厢内部卫生清洁。如遇雨天,雨停后必须及时清扫、清洗公交车辆,做到天晴车净。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4.年内建成4~5座加气站(油气双加),发展天然气出租汽车200辆以上,启动公交车采用天然气工程。
牵头单位:市,相关责任单位:市经贸委、交通局、财政局。 (六)禁止秸杆焚烧。
25.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进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建设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大型工程,督促各市区已有秸秆气化工程的运转。
牵头单位:市农林局,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 (七)控制服务行业废气污染。
26. 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整治,完成10条街的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对突出的油烟投诉问题实行重点督办。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
27.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新建、扩建餐饮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
28. 服务行业废气达标排放。餐饮业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应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污、严重扰民的单位依法查处直至取缔。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相关责任单位:各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蓝天工程的领导,市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将加强指挥、协调,对各地、各部门实施蓝天工程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各牵头、责任单位对完成2008年蓝天工程工作计划任务负责,将考核指标纳入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明确责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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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任务。市有关部门、各区(管委会)应各司其职、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各牵头单位要按照《苏州市环境保护蓝天工程方案(2007~2010年)》和《苏州市蓝天工程2008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牵头、责任单位年终向市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提交专题工作报告。
(二)加大投入。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建设,发改、经贸、国土、金融、环保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支持和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专项申请。要按照职责,各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要设立蓝天工程专项经费,各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蓝天工程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总额逐年增加。
(三)加强科技支撑。大力支持蓝天工程有关各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组织重大治理技术的攻关。构筑蓝天工程的科技支撑体系。组织开展《苏州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应用与工程示范》、《城市大气环境有机污染物的应急监测关键技术应用研究》、《城市空气主要质量指标数字显示仪开发研究》等项目和课题研究工作,开展“苏州市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设,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充实队伍,严格执法,加强监管,提升水平。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积极宣传“生态苏州”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市民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形成保护环境为荣、破坏环境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等信息,向社会开放“苏州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方便媒体和市民了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的作用。
市蓝天工程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
苏州市任免人员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免去杜建华同志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另有任用)。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沈国芳同志任市副秘书长(正处级,列徐刚同志之后); 姜超同志任市经贸委副调研员; 何静清同志任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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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报 2008年第8期 苏 州 统 计 月 报
2008年1-7月
指 标 1. 全部工业总产值 2. 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 3.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4. 地方一般预算支出 5.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 6.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 7.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8.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9. 进出口总额 # 出 口 10.新批外商投资项目 11.实际利用外资(验资数) 12.协议引进内资项目 13.内资项目注册资本 14.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16.全社会用电量 17.专利申请量 18.专利授权量 19.接待境外游客人数 20.旅游外汇收入 21.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单 位 亿元 亿元 亿元 亿元 亿元 亿元 亿元 亿元 亿美元 亿美元 个 亿美元 个 亿元 元 % 亿千瓦时 个 个 万人次 万美元 % 累 计 12602.95 10586.47 416.82 2.20 7940.69 5930.43 8.05 1524.56 1340.46 748.35 974 56.81 3355 219.15 14076.22 107.2 496.52 12922 8167 115.84 43658 .20 比上年同期(±%) 20.8 20.0 29.5 26.9 (872.03) (586.56) 24.4 8.3 18.5 18.4 -28.9 8.0 26.0 48.1 12.2 7.2 11.0 80.8 124.8 10.7 10.7 3.82 注:1.金融存贷款()内数为比年初增减额。 2.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比上年同期为增减百分点。
(苏州市统计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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