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
产生背景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24日,发布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
认定条件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这说明对于系统集成或外购软件后自销的收入,也属于软件收入。同自产软件收入的合计数要占到总收入的35%。)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优惠
⑴ 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⑵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⑶ 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认定机构
2008年度获得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1 北京市 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
2 上海市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3 天津市 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 4 重庆市 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 5 河北省 河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6 山西省 山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7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8 辽宁省 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 9 大连市软件行业协会 10 吉林省 吉林省软件行业协会 11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12 江苏省 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 13 浙江省 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14 宁波市软件行业协会
15 安徽省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 16 福建省 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 17 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 18 江西省 江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19 山东省 山东省软件行业协会 20 青岛市软件行业协会 21 河南省 河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22 湖北省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23 湖南省 湖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24 广东省 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 25 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26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27 海南省 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28 四川省 四川省软件行业协会
29 贵州省 贵州省软件行业协会
30 云南省 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31 陕西省 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32 甘肃省 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
3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34 维吾尔自治区 维吾尔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35 生产建设兵团 生产建设兵团软件行业协会
软件产品
一、 定义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 特性:
软件是一种逻辑产品,不是客观的实体,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它是脑力劳动
的结晶,它以程序和文档的形式保存在作为计算机存储器的磁盘和光盘介质上,通过操作计算机才能体现出它的功能和作用。
软件产品的生产主要是研制,软件产品的成本主要体现在软件的开发和研制上,软件开发研制完成后,通过复制就可以产生大量的软件产品,不需要再花人力和物力。
软件产品不会用坏,不存在磨损、消耗等问题。
软件产品生产主要是脑力劳动,还未完全摆脱手工开发方式,大部分产品是“定做的”。
软件费用不断增加,软件成本相当昂贵。软件的研制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复杂的、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它的成本非常高。
三、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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