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江苏省工伤鉴定新标准:结合工伤职工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社会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分级。工伤致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4.6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末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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