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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怎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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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应当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领取选址意见书。主要程序是:

(1)建房申请农村村民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后,向拟建房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使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建房的,向乡级提出建房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予以讨论,讨论通过后,将建房申请报乡级。

(2)建房申请的审查乡级根据本地的有关规定审核建房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根据村庄、集镇规划,确定建房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需要使用耕地的,乡级审核后,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在对建房申请进行审查后,乡级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拟建住宅所在村庄或集镇的建设规划的要求,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要点,作为进行住宅设计或者选用通用住宅设计图的重要依据。

(4)发给选址意见书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发给选址意见书。

(5)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持乡级或者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选址意见书,办理有关法律规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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