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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基本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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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买卖双方应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一、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物的所有权。二、卖方的主要义务是对货物的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即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证他对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三、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此外,买方还应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这在双方以FOB条件成交时尤为重要。因为在FOB条件下,如果买方不及时指派装货船只,卖方就无从履行其交货义务。

一、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要具备什么条件

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具备以下条件:

1、货物的特定化条件。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之一是特定化货物。所谓货物特定化,是指将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无条件分配到合同项下的行为;

2、货物的质量保证条件。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含义应当是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卖方承担标的物损失的前提是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是什么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1、卖方不履行:根据客观计算方法,损失金额的计算应以货物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为标准;

2、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根据客观计算方法,卖方遭受的损失应根据合同价格和违约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这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

如果一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另一方将以正常的方式撕毁合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另一方还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违约后果违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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