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名下的房产证登记导致房子无法要回,但可以要回购房款。正室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清单、证人等方式证明出资情况,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法律分析
房产证登记在小三名下,房子是要不回了,但可以要回购房款。
正室可以通过银行转帐清单、证人等方式确定是配偶出资缴纳首付、税费、还贷;
由于上述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正室同意,配偶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据此要求小三返还购房款。
《房屋登记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拓展延伸
能否要回小三名下的房产?
要回小三名下的房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要确定男人购买房子的目的和意愿。如果男人购买房子时是以赠与的方式将房产证写上小三的名字,那么要回房产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因为赠与是一种无偿的行为,难以撤销。其次,需要考虑小三是否同意将房产归还给男人,如果小三不同意,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此外,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法律约束或合同约定,例如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协议等。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法律策略,以便尽可能争取到合理的权益。
结语
要回小三名下的房产涉及多个方面的考虑,包括购买意愿、赠与行为、小三的同意以及法律约束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适的法律策略,以争取到合理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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