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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了,当地派出所为什么不给我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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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需要本人或者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并注销户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迁户口是需要户主同意的。如果户主反对,不提供户口簿,一般是没办法办理迁出手续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户口迁移的问题,一般需要夫妻间协商解决,是不受理离婚时户口迁移问题的。也就是说,如果以一方以另一方不迁出户口为由起诉,要求其将户口迁出,是会被驳回的。
如果在离婚时需要迁出户口,那么建议夫妻间通过协商的方式将户口问题约定在离婚协议之中。同时,可以违约金,那么在离婚后一方不迁户口,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其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违约金,会得到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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