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债务转让之后如何开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是不需要开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才需要开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二、已开具的普通联遗失怎么办
1、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普通的联,应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应于遗失当日或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遗失办理遗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一方遗失已填开的联,应重新开具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的客户名称、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方记帐时附上遗失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3、取得一方遗失已填开的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的,由开票方按遗失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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