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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执行费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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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以物低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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