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不同意,可以通过多次起诉离婚来实现,但关键是要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破裂。判决离婚的条件包括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恶习不改、感情分居满两年等情形。如果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也会被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一、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能离吗?
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起诉几次并无关系。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夫妻之间若是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两年的,经过调解无效后一方坚持离婚的,一般会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若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的,如果审理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修复可能的,一般会准予离婚,否则一般不会准予离婚。
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过判决不准离婚后,如果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这时候就会判决准许离婚。这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允许离婚的一种情形。如果提起离婚诉讼一方有新的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的,也会根据新的证据和新的情况,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换句话说,无论是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还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都要遵循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这一准则。夫妻关系没有恶化这个标准,一方的离婚请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因此,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如果对方拒绝同意离婚的,一般来说,不会轻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想要与对方离婚的,就必须向人民证明对方存在: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家暴、虐待、遗弃等法定情形的行为。
二、判决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无论是一次还是二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且经过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一般会准予离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修复,也会准予离婚。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一般不会轻易解除婚姻关系。除非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如与他人同居或重婚,家暴、虐待、遗弃等法定情形。因此,判决离婚的条件包括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修复,或存在重婚、同居、家暴等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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