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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能不能保全

来源:钮旅网

法律分析:一、劳动仲裁能不能保全?

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只有在进入诉讼阶段后才能向人民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均没有法律依据。

二、劳动仲裁费收取原则?

1、低廉原则。

此原则是指劳动仲裁费用较一般诉讼费用更低廉的原则。事实上,仲裁费的实际收费确实比的要低。

2、预交原则。

此原则是指仲裁费用应在仲裁立案时由申诉人一方预交的原则。

3、败诉方或无益方承担仲裁费用的原则。

此原则是指劳动仲裁费用由劳动败诉方或无益的仲裁行为者承担仲裁费用。

4、比例承担原则。

此原则适用于仲裁结果中无显明胜诉方的案例,也就是说,部分败诉承担部分仲裁费用。以仲裁调解结案的案件按双方协商的比例承担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三、劳动仲裁的误区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往往有理却输了官司,究其原因:

1、对诉讼的时效把握不准。

相对于民事官司,处理劳动争议对时效要求的时间相对短一些,有些当事人并不了解这些,往往因申诉时效已过而失去打官司的机会。

2、诉讼主体错误。

一些申诉人所指的被诉人不是义务主体,仲裁员告知变更后,又不愿变更被诉人,其结果只能败诉。

3、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法律不仅不支持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而且还要依照法律制裁。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时,就会导致当事人“有理”输官司。

4、漫天要价,请求不当。

虽说劳动争议仲裁不像那样以标的多少确定仲裁费用,但不着边际地漫天要价,对申诉人还是有影响的,既有可能多缴仲裁费,又可能给仲裁争议的处理人为设置阻力,最终导致申诉人的期望值过高而“虽赢尤败”。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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