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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士转业安置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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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
干部确定转业后,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配偶、父母、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等选择范围内安置。
法律客观 :
《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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