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七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
(二)申请书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符合前款规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承办。
申请人资格不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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