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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条件、标准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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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的特征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自诉案件一般只经过起诉、立案、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一)机关或者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特别关注:不包括人民,选择题中要留心。

(二)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或者人民报案或者举报。

特别关注:报案或举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可出单选题或多选题。

(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机关、或者人民报案或者控告。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起诉,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

(四)犯罪人的自首

三、立案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6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立案标准

下列司法解释和有关通知对立案标准进行了细化:

1、最高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2、最高、最高、1998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3、最高200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4、发布的《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等等。

五、立案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机关、和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人民、、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六、立案监督

控告人接到机关、说明不立案原因的通知书后,如果不服,有权向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控告人。

特别关注: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起诉。

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提出的,应当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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