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下情况会终止调解:
1、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当事人仍未达成一致的;
2、交通管理部门调节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
3、当事人无故缺席调解或调节中退出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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