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属关系,属于同一级别部门
财政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财务的组成部门。其前身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财政部,属于组成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是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前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局级),成立于1950年,1988年改名为国家税务态昌局,为直属机构(副部级),1993年定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属于直属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令第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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