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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被告与他人登记的婚姻无效需要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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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被告与他人登记的婚姻无效如何处置?确认被告与他人登记的婚姻无效需要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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